索 引 号: 330502/2022-07668 发文时间: 2022-07-26 09:38: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区妇联 发布机构: 吴兴区人民政府
湖州市吴兴区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章程

湖州市吴兴区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吴兴区妇女儿童发展中心。湖州市吴兴区妇女儿童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妇儿发展中心)住所为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1号吴兴区行政中心1号楼10216室。

第三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吴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吴兴区妇女联合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5万元。

第五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妇女儿童开展活动及社会相关服务。

 区妇儿发展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吴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区妇儿发展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吴兴区妇儿发展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湖州市吴兴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利:

(一)提出区妇儿发展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妇儿发展中心主任;

(三)审核(核准)区妇儿发展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妇儿发展中心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吴兴区妇女联合会的义务:

(一)支持妇儿发展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妇儿发展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妇儿发展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妇儿发展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区妇儿发展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区妇儿发展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区妇儿发展中心宗旨,维护区妇儿发展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区妇儿发展中心党员组织关系在区妇联机关党支部,接受区妇联机关党支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  区妇儿发展中心党员需认真参加所在党组织各项活动,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促进事业发展。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区妇儿发展中心设立主任或副主任1名,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负责公益服务、业务指导、联络咨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文件精神;

2.制定、修改章程草案;

    3.讨论工作要点、活动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讨论举办单位吴兴区妇女联合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6.讨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决策前征求区妇儿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2.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3.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四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主任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第一责任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十六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在编在职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和单位职工考核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为湖州市吴兴区妇女联合会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十八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区妇儿发展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区妇儿发展中心主任召集,超过半数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

第二十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的干部人事工作由举办单位吴兴区妇女联合会统一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举办单位、在职人员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本中心有关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经费来源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负责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创业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家庭教育指导、女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等具体工作,不从事经营活动,不承担行政职能。

第二十六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由举办单位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吴兴区妇女联合会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吴兴区妇女联合会、机构编制部门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区妇联、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区妇儿发展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区妇儿发展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区妇儿发展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区妇儿发展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区妇儿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