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2-08417 | 发文时间: | 2022-08-12 10:34: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为维护我镇社会面的平安稳定、促进童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企业建设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镇与区级有关部门一道,在学习借鉴平湖、鄞州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起草完成《关于在织里镇开展临时改变工业(仓储)房屋用途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在吴兴区开展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若有意见,请于8月23日(周二)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织里自然资源所410室。
联系人:许杨,电话:0572-3191663
传真:0572-2536875
关于在吴兴区开展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依据
为推进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加快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是指以合法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企业按规定对土地证载使用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改造的行为。
(二)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为织里镇东至东尼路,西至织纺路,北至湖织大道,南至318国道。
(三)列入再开发范围的地块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做到权属无争议、产权清晰。
三、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地块再开发:
(一)属于工业标准地;
(二)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
(三)土地使用年限不足五年的;
(四)不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
(五)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近期征收计划的;
(六)违法建设或使用未依法处置到位的;
(七)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
(八)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者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九)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再开发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十)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再开发不符合约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再开发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用地手续
(一)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区分办理用地手续:
(1)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继续作为工业(仓储)用地,通过“退二优二”,改造后提高容积率的,不增缴土地价款,按《织里镇工业项目改扩建报批管理办法》执行。
(2)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可以依据具体用途按划拨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3)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可按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竣工后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且只能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不动产权证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
(二)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证载使用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建。
(三)再开发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以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起点,可按新用途最高年限确定。
(四)再开发地块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以下简称“零星土地”),可以统一纳入再开发改造,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规定办理农转用、征收等用地报批手续,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单个地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零星土地”,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给再开发项目业主一并集中再开发改造。土地用途与项目改造后用途一致,土地出让年限与改造项目一致。
(五)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规划用地红线后退现有土地证载使用范围的土地,由织里镇人民政府收回,并根据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按实折算后补偿给企业。
(六)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再开发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在再开发方案中明确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地块再开发经批准同意后,土地受让方按经批准改造后土地使用权年限市场评估价与原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经批准改造后土地使用权年限市场评估-原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格。
若再开发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市场评估价≤原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价格,则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再开发及地价结缴有明确约定的,按程序报研究决定。
(三)再开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区税务分局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引入市场主体再开发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除了进行自主改造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改造:
(1)通过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改造。
(2)相邻的多宗地块,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通过协商收购、合作入股等方式,将多宗地块一起申请集中改造。
(二)原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含土地使用权人股权变更限制条款的,按程序报研究决定。
(三)要求地块再开发期间,土地使用权人的股权不得变更。
七、监督管理
(一)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等约定条款使用土地。织里镇及发改、住建、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规范企业运作。
(二)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开工,不能按时开工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出让金的0.25‰/天);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机构保障。为确保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抽调织里镇及区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实行集中办公,全力实施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保障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资金需求和工作经费,制定支持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涉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九、其它有关规定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领导小组
2.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流程
3.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申请表
附件1
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
为加快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推进,现成立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潘永锋
常务副组长:潘 帆 费屹巍 陆安华
成 员:王旭强(区政府办)
赵永需(区政府办)
金 军(区政府办)
王国华(区发改经信局)
杨卫华(区财政局)
姚连华(区住建局)
沈国强(区应急管理局)
姜新明(区审计局)
施伟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何晔波(区生态环境分局)
叶 平(区综合执法局)
王道文(区市场监管局)
任 斌(区税务分局)
马 俊(区消防大队)
陈勇杰(织里镇)
潘斌松(织里镇新投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王国华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流程
1.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按宗地申请,且地块已纳入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
2.企业经属地政府同意,向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申请表(附件3);
② 权属证明;
③ 社会统一代码证、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④ 权属共有人同意更改的书面意见;
⑤ 再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开发利用方向、规划设计思路、分割销售方案等)
3.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勘查,同时对勘查过程进行影像资料记录,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再开发的初步意见;
4.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经办公室主任认可,提交领导小组会商,形成会议纪要;
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划蓝线。企业业主根据规划蓝线图和设计条件,委托设计单位在30日内做出规划设计方案;
6.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规委会会审,由区规委会出具会议纪要;涉及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为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设计方案须上报市规委会会审,由市规委会出具会议纪要。
7.根据规委会会议纪要,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局划定红线和各项建设指标;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委托评估公司对土地前后使用性质、使用时间评估出土地差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经公示无异议,由企业业主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9.企业业主进入项目建设程序。
附件3
吴兴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座 落 | ||||||||
有否土地证 | 证载面积 | 实际用地面积 | ||||||
证载用地性质 | 现规划性质 | 拟调整 用地性质 |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属地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 ||||||||
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 ||||||||
关于在织里镇开展临时改变工业(仓储)房屋用途
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依据
为统筹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实现织里镇城市空间布局更加优化、综合功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更加优美,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临时改变工业(仓储)房屋用途,是指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业(仓储)厂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承重的基础上,保证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试点范围为东至东尼路、西至织纺路、北至湖织大道、南至318国道。
(三)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有机更新规划,由织里镇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分片区有序开展。
三、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属于允许分割销售的标准厂房、工业标准地、临时建筑或者危房的;
(二)土地使用年限不足五年的;
(三)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近期征收计划的;
(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
(五)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内或相邻部位违法建设未依法处置,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六)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七)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社区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八)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者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九)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十)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四、土地收益金
(一)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的,应当经织里镇初审同意后报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并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
1.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照地块改变用途后所在年度土地级别的用地基准楼面价的2.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用地基准楼面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2.5%。
2. 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照地块改变用途前后所在年度土地级别的用地基准楼面价差额的2.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改变用途的用地基准楼面价-原用途用地基准楼面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2.5%。
(三)单位和个人因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区税务分局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得部分全部返还至织里镇。
五、办理程序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以整幢作为最小改变单位。
(二)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织里镇提出申请,由织里镇牵头,联合区发改经信局、自规分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核,出具部门意见表(附件1)。相关部门同意后进入下步程序。
(四)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表(附件2);
2.权属证明;
3.部门意见表;
4.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5.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临时改变用途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应当符合结构、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标准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加盖审图章;
6.社会统一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
7.权属共有人同意更改的书面意见;
8.企业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根据相关部门意见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公告期限为十日,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附件3),并将决定书函告织里镇、区发改经信局、自规分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七)织里镇督促企业做好消防等验收工作。
六、工作职责
(一)织里镇应履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续监管的主体责任,做好改变房屋用途项目的风险评估和过程监管工作,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仅限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发改经信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改变项目的准入;住建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的结构安全、消防和抗震等审查;自规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审查;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查处。
(二)教育、交通、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健、文广旅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经营行为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年办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按本细则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延期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原有行业审批许可备案等同时作废。
(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征收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已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不予退还。对完成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批准临时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和记载的用途的,由织里镇会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细则颁布之前已经利用原有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要求可以临时保留的,按规定查处并依法责令其补办手续;不符合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违法建设给予处罚。
(五)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部门意见表
附件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附件3: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附件1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部门意见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个人(土地、房产产权人)(盖章)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拟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拟改变用途的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拟改变用途的期限 | 年 | ||
房屋坐落(四至) | |||||||
现有房屋性质 | 临时改变用途 | ||||||
织里镇政府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发改经信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交警大队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综合执法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住建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应急管理局 |
盖章: 年 月 日 | ||||
其他相关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
单位(申请人) |
(盖章) | 联系方式 | |
房屋位置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临时改变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设计单位 | 设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原房屋用途 | 拟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 ||
临时改变期限 | |||
镇街道意见:
经办: 审核: 盖章: 日期: | |||
申报材料: 1.申请表(附件2); 2.权属证明; 3.联合审查意见表; 4.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和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报告; 5.社会统一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 6.权属共有人同意更改的书面意见; 7.企业承诺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附件3
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文号: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对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经过审核,认为该改变行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现决定同意核准该申请。同意该房屋用途由 临时改变为 ,临时改变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前应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