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案
  •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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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未经湖州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7月31日21时44分起占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中路71号(海洋手机专卖店)东侧车行道停放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豫PG379Y)售卖水果(西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至2022年7月31日22时10分被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查处时,停放的轻型栏板货车(豫PG379Y)占用车行道面积为9.7173平方米(长5.49米,宽1.77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9.7173平方米(10平方米以内),且立即停止擅自占用上述城市道路停放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豫PG379Y)售卖水果(西瓜)的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停放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中路71号(海洋手机专卖店)东侧车行道的轻型栏板货车(豫PG379Y)移除。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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