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文广旅体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目 录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吴兴区文广旅体局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依据等行政执法信息已在吴兴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职权、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数量及其类别等行政执法信息以及相关行政执法公示网址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2022年度共出动检查人员720余人次,检查文化、旅游等经营单位1680余家次,立案查办案件共16起,其中新闻出版类案件2起、文化类案件12起、文物类案件2起,责令整改违规行为19次。处理举报、投诉案件58起,回复满意率100%。报送各类工作信息86余篇。
2.探索实施“集成改一次”,全面深化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聚焦文旅市场“监管一件事”推进中的“查而不改、以罚代改、累罚不改”等痛点,在全省率先探索实施“集成改一次”,从注重“查与罚”向引导“主动改”转变,让监管对象会改、早改、真改,推动“综合查一次”迭代跃升,让行政执法更加精准,更加彰显整体实效性。自该举措实施以来,监管对象相关问题“一次改到位”比例达95%以上。
3.开展新业态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专项整治。联合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完成对全区现有34家剧本杀场所进行核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剧本杀场所基本底数,并建立剧本杀经营场所管理“一本账”。根据湖州市对剧本杀经营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出台《吴兴区规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管理标准》,制定剧本杀场所疫情防控“七步法”、行业规范管理“八步法”,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能和场所主体责任。根据摸排情况,对一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密室逃脱场所进行关停整改,要求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按照《五部委通知》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同时要求各场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以及严格把控剧本内容,坚持正确导向,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
4.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利剑守望”“蓝天工程”“暑期文化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广电滤波专项行动”等8项专项行动,成功查处一起“黑广播”。
5.大力开展执法宣传行动。开展执法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大力宣传大文化法律法规常识。由浙江电视台拍摄的《夯实文旅执法根基 营造健康发展环境》宣传片,在浙江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
6.完善健全吴兴区文物保护新机制。吴兴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合文保所出台了吴兴区文物保护约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工作。查办文物违法案件共3起,办结2起。8月,在市保单位高新区白龙塘桥的红线范围内发现违建,第一时间联合高新区、区委统战部对白龙观进行约谈,第一时间将违建建筑拆除。
7.助力文明典范城市创建。自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执法队深入一线,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细节问题,制作问题清单,当场对业主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深入排查问题,做到缺一项补一项、干一项成一项,确保实现对标达标“零差错”“零死角”。在做好自主巡查的基础上,执法队还要求乡镇的网格员与共建单位对责任区域内网吧市场、校园周边环境、实体书店等点位进行达标自查,不断提高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文明经营意识。共出动执法人员90人次,巡查文旅经营单位102家次。
8.投诉举报线索受理高效率。区执法队畅通市场举报热线,确保24小时接听电话和受理旅游投诉平台投诉,及时处理投诉纠纷。2022年截至目前共受理投诉举报58件,回复及时,答复满意率100%。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按照省、市关于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我区文广旅体市场双随机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均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到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覆盖率100%,共发起并执行任务数42起,其中跨部门任务7起,完成率100%,共抽查经营单位271家次,出动执法人员58人次。围绕重点时段、特殊时段,先后开展春节、两会、“318”文旅市场安全日活动、清明、五一等重要时间节点文旅市场安全检查专项行动8起;召开娱乐场所、网吧、景点、旅行社等场所的专题会议2次。开展与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卫健、交通运管联合检查26次。
(三)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22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81件,同比上年度下降16.4%;予以许可81件,同比上年度下降16.4%。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22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16件,同比上年度下降38.4%;罚没总额355000元,同比上年度增长81.8%。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实施总体情况 | 许可种类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受理数 | 申请数 | 许可数 | 不予许可数 | 撤销许可数 | 总数 | 行政许可 | 特许 | 认可 | 核准 | 登记 |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4可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区本级 | 81 | 81 | 81 | 0 | 0 | 81 | 81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3.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处罚种类 | 罚没金额(万元)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案件 总数 | 警告 | 罚款 | 没收 违法 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许可证照 | 吊销许可证照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区本级 | 16 | 2 | 3 | 0 | 0 | 1 | 0 | 0 | 0 | 0 | 35500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总数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总数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 | 拍卖、变 卖 等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件数 | 金额(万元) | ||||||||||||||||||||||
区本级 | 0 | 0 | 0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听证组织实施情况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
行政收费(件) | 行政征税 (件) | 其他征收(件) | 征收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
区本级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