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3-09224 成文日期: 2023-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3】107期
发布日期:2023-11-10 13:43:19

 GZJ23330000300830796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州竹泉水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千岛碧源湖山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8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千岛碧源湖山泉水”包装饮用水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千岛碧源湖山泉水”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1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千岛碧源湖山泉水”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40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