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3-09449 成文日期: 2023-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3】109期
发布日期:2023-11-10 15:07:32

XBJ23330502309731663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兴雅博时代生鲜超市销售的老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84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老豆腐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老豆腐,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老豆腐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索要了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