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3-10126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DBJ23330500314336169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州市红丰农贸市场姚**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11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摊位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3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