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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文 |
1 | 浙江鸿昌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节能环保型铝型材及煲模废碱综合利用项目 | 湖吴环建【2023】31号 | 2023年12月14日 | 见附件 湖吴环建【2023】31号-关于浙江鸿昌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节能环保型铝型材及煲模废碱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公告时间: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