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3-10537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民〔2021〕11号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吴民〔2021〕11号
吴兴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困境儿童基本
生活补贴发放流程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民〔2020〕2号)文件精神,实现孤残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精准实施,现就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流程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1.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
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具
体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
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
法院宣告失踪。
6.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
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自身困境儿童。生活在持有有效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病种的疾病)的儿童。
(四)其他困难家庭儿童。除自身困境和事实无人抚养以外,生活在持有有效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中的儿童。
以上对象指具有本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补贴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二)其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均按照标准补差发放。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应提供儿童本人和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对应状况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提出申请的事项和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签字。
其中:1.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凭证,或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凭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3.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应佐证材料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5.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凭证;
6.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重大疾病诊断证明;
7.困难家庭应当提供低保、低边凭证;
8.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期就读凭证。
(二)初审。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儿童及其父母有关情况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福利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止)。
四、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儿童生活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资格确认、补贴发放和动态管理工作。符合保障情形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月发放补贴;对儿童及其监护情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组织相关情况核查,实施动态调整;对不符合保障情形的,要及时终止保障,并依据政策规定重新核对已发放资金情况,若存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1. 吴兴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3. 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湖州市吴兴区民政局
2021年5月25 日
吴兴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孤儿情况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 籍贯 | (此处粘贴孤儿本人照片) | |||||||
民族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 | ||||||||||||
户籍状况 | 农业( ) 非农业( ) | 生活状况 | 学龄前( ) 在校( ) | |||||||||
失去父亲原因 | 病故( ) 失踪( ) 宣告死亡( )其他( ) | |||||||||||
失去母亲原因 | 病故( ) 失踪( ) 宣告死亡( )其他( ) | |||||||||||
目前监护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家庭住址 | ||||||||||||
与孤儿关系 | ||||||||||||
工作单位 | ||||||||||||
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民政办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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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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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吴兴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近期
免冠
照片 | ||||||||||
出生日期 | 民 族 | |||||||||||
户籍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日期 | 身份证号 | |||||||||||
儿童现住址 | ||||||||||||
儿童父母情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
父亲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
母亲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
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
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 |||||||||
领取方式 | □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 起领年月 | 保障金额 | ||||||
开户人 | 领取人 |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其他救助情况 | |||||||||
诚信承诺情况 |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签名)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 经查验,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 确认意见 | 经复核,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
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吴兴区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编号: | KE 乡镇 村(社区) | 1寸证件照 (可不附) | |||||||||||||||||||||||
儿童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联系电话 | |||||||||||||||||||||
学习情况 | □ 未上学 | □ 小学 | □ 初中 | □高中 | □大学 | □ 辍学 | □ 研究生 | 学校名称 | |||||||||||||||||
身份证号 | 健康状况 | ||||||||||||||||||||||||
户籍所在地 | 户籍类别 | □非农户 □农业户 | |||||||||||||||||||||||
家庭类型 | □低保户(低保证号: ) □低保边缘户(编号: ) □其它: | ||||||||||||||||||||||||
困境类型 | □自身困境儿童 □其他困难家庭儿童 □其他 | ||||||||||||||||||||||||
家庭成员(监护人)信息 | 与儿童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婚姻 状况 | 身体状况 | 残疾类别 | 联系电话 | |||||||||||||||
承诺 |
现就承担义务承诺如下:一是愿意接受核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保证所提供的材料(情况)全部真实有效。二是保证一旦年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后全日制学校辍学或毕业,于当月或次月主动向村(社区)报告。如若未及时报告造成超额享受儿童补助资金,同意上交超额享受的儿童补助资金。
承诺人: (签字确认) | ||||||||||||||||||||||||
村(社)儿童主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乡镇督导员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是否享受重残基本生活保障金 | □是(金额: )/□否 |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是/□否 | ||||||||||||||||||||||
拟发放标准 | 大写: (小写: ) | ||||||||||||||||||||||||
乡镇(街道)、区县民政局意见 | 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附儿童身份认定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就学证明、重残重病等佐证材料);
2、儿童父母相关材料复印件。(姓名、身份证、死亡、失踪、失联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重残重病等佐证材料);
3、家庭情况佐证材料(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等);
4、此表一式三份,村(社区)、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各一份。
湖州市吴兴区民政局 2021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