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3-10818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制定出台了《湖州市吴兴区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为高标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吴兴提供有力支撑。《办法》的核心是将排污许可证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涉变动建设项目通过编制《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表》纳入发证管理,真正实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只进行一次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审批,有效解决项目立项、环评编制、总量控制与执法监管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效能的同时又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湖州市吴兴区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实施
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为主线,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衔接融合管理机制,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环办环评函〔2020〕7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州市吴兴区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承诺备案)并向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排污单位)。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涉变动的建设项目
1.界定依据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依据已发布的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和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开展界定。
2.办理程序
(1)界定后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内容正式开工前向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及时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2)界定后不属于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将涉变动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验收规范开展验收工作,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且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后涉变动的建设项目。
1.界定依据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的,根据《湖州市吴兴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一般变动清单》(附件1)开展界定。
2.办理程序
(1)界定后属于一般变动。涉变动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湖州市吴兴区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表》,在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时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一并提交,且在提交前《湖州市吴兴区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表》需通过建设单位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编制《湖州市吴兴区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表》,建设单位对分析结论负责。
1.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避免建设项目在取得环评批复(备案)文件、排污许可证,或者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等情况下随意发生变动。确须变动的,应在变动前严格对照重大变动清单对建设项目变动类型进行判定,并对判定结论负责,履行主体责任。
2.建设项目发生多次变动累积构成重大变动的,应按重大变动进行管理。多次变动累积未构成重大变动的,可在实际排污前一次性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变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