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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减少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中队(分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制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法制科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监测机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等。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三)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十年(含)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处罚的;
(四)涉嫌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
(五)县、处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案件;
(六)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举办每场次预计参与人数1000以上大型活动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或者因占用城市道路需进行专门交通组织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施工场所;
(二)强制拆除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违法建筑;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制定是指:
(一)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专项规划;
(二)年度执法计划和年度执法重点事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形式进行,各中队(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向本局法制科申请法制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请法制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行政许可办件和规划计划文本(稿);
(二)适用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上级有关文件和上位阶规划文本;
3.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4.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本局法制科提交材料,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本局法制科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各中队(分局)按本办法规定向本局法制科提交材料,经本局法制科审核后并经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本局法制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本局法制科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流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有关规范;
(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本局法制科对规划文本计划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本、图纸和附件是否齐全;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征求意见;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抵触;
(四)是否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 本局法制科在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决定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单位和承办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取证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工作期限。
第十五条 本局法制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单位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本局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应当经本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本局局长报告或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送审的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再次启动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法制科应当记录在案并报告本局领导,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不按审核意见决定改正并重新提交审核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31日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审核类别 | 审核内容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公民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
2 |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 |
3 |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十年(含)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在500m²以上的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处罚的 | |
4 | 涉嫌行政拘留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 | |
5 | 县、处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案件 | |
6 | 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 或者社会影响较大, 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 | |
7 |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 |
8 | 重大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
9 | 占用城市道路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或者因占用城市道路需进行专门交通组织的 | |
10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11 | 重大行政强制 | 查封施工场所 |
12 | 强制拆除建筑面积500m²以上的违法建筑 | |
13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