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3-05734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财农〔2023〕78号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粮食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现将《吴兴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兴区财政局 吴兴区农业农村局 吴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吴兴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金融扶持,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扶持对象,由吴兴区内农业银行分支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和吴兴农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发放,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用于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贷款。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第二章 实施组织
第三条 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作银行建立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具体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
(二)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三)支持并帮助合作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四)加强调查研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上一年度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作银行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监督,并每年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见附件1)并及时做好更新。
(二)区财政局。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等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和及时发放。
(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四)合作银行。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用收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等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农业、财政、粮食部门以及合作银行网点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及基础数据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七条 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
第九条 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贴息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的确定。区农业农村局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合作银行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根据本实施细则,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次年2月21日前根据上年度贷款情况,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3),报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七条 贴息审核。由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及时更新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对合作银行提供的报送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在吴兴区政府门户网上公示7天。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支付。财政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后,若上级文件有更新,以执行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州市吴兴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2.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3.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附件1
湖州市吴兴区规模化种粮主体名单汇总表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乡镇 | 村 | 主体(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等)姓名 | 身份证号码(统一征信代码) | 联系方式 | 种植面积(亩) | 备注 | ||||
小麦 | 早稻 | 晚稻 | 旱粮 | 面积 合计 | |||||||
附件2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基本信息 | 借款人名称 | 证件号码 | |||||||
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主体类别 | □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合作社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电话 | ||||||||
生产经营情况 | 上年合计种粮面积(亩) | 合计 亩,其中:水稻 亩,小麦 亩,玉米 亩,其他 亩。 | |||||||
上年种粮收入(万元) | 上年种粮利润(万元) | ||||||||
今年计划种粮面积(亩) | 有否参加粮食保险 | ||||||||
从事规模种粮年限 | 合作社社员数量 | ||||||||
现有资产(万元) | 拥有使用权的耕地面积(亩) | ||||||||
贷款申请 情况 | 资金主要用途 | ||||||||
申请贷款额度(万元) | 申请期限 | ||||||||
申请贷款类别(可多选) | □信用贷款 □政策性担保贷款(粮农贷) □抵(质)押贷款 □其他担保贷款 | ||||||||
资金使用环节(可多选) | □生产环节 □加工环节 □社会化服务 □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实施 □其他 | ||||||||
自筹资金(万元) | |||||||||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无误,若有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交办理银行。
附件3
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审核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 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结果 | ||||||
贷款时间 | 贷款 数额 | 年利率 | 贴息起止时间 | 贴息贷款数额 | 应补贴息资金 | ||||
起始日 | 到期日 | 起补日 | 截止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