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3-06963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20230721-1 | 发布机构: |
关于《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去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2022年6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等7部位发布《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锚定美丽中国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把握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整体性,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为关键,以优化治理路径为重点,以政策协同、机制创新为手段,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科技支撑,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经济效益多赢。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目的:鼓励企业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水平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能耗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制造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0号)、《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工作目标
一是减负企业。为小微企业减负,以最简单的活性炭吸附技术计算,收集体系的风机以1万风量为基数,全年的能耗在1万千瓦左右,再加上1吨的活性炭采购、处理成本在1万,总核算企业每年污染防治成本在2-3万,可为一般企业每年减负10万左右。
二是减污降碳。统筹考虑减污和降碳的要求,突破了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不相适应的政策,开创了减污降碳的试点工作,激发了企业的主体积极性,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有效参与。
四、主要任务
对于符合非甲烷总烃废气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或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低于6mg/m3;厂区周边无环境敏感点,原则上要求近1年无查实的涉气投诉信访问题,且1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要求的企业,相应生产工序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或可拆除或停止运行原有治理设施。
五、期限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推动涉及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其它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试点工作。
六、有关术语释义
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是指活泼的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吴兴区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联系人:施诗
联系电话:0572-255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