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3-07982 成文日期: 2023-08-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3】57期
发布日期:2023-08-16 10:50:52

SBJ235000006508H1073ZX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纯芝麻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51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纯芝麻酱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纯芝麻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LS/T 3220-2017《芝麻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该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纯芝麻酱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纯芝麻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LS/T 3220-2017《芝麻酱》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合同中与实际生产者约定了产品质量义务,并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