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3-07265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20230803-2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根据《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和<浙江省“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评估指南>的通知》(浙无废办〔2022〕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着力推进吴兴区“无废城市”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无废城市细胞”创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名称与来源
资金名称为吴兴区“无废城市”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吴兴区被评为2021年度浙江省首批三星级“无废城市”,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432.9万元。
二、奖励对象
“无废城市细胞”是指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绩效突出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组成单元,是践行“无废城市”建设理念,促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产方式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载体。包括乡村、饭店、商场、工厂、社区、景区等不同类型。
三、奖励标准
1.省级“无废工厂”创建。根据《浙江省“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评估指南》,2021年、2022年通过浙江省无废办评估并发文认定的省级“无废工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省级百优“无废城市细胞”创建。通过省美丽办评选并发文认定的省级百优“无废城市细胞”,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市级“无废城市细胞”创建。根据《浙江省“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评估指南》,2021年、2022年通过湖州市无废办评估并发文认定的市级“无废城市细胞”,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同一建设单位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政策执行。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资金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各个建设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由牵头主管部门初审,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复审。
2.资金拨付。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审核情况,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所涉奖励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三年内发生涉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污染事件,被媒
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并未完成整改的;(二)三年内存在涉固体废物等环境信访举报案件,被相关部门查处、勒令整改的;(三)申报材料不实或涉嫌造假的;(四)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