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教育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来源:区教育局
  • 发布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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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一)行政执法职权

1.负责全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教育管理工作;

2.负责高中段及以下层次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检、更名等工作;

3.牵头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的指导与监督;

4.牵头协调并按权限和分工承办本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吴兴区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理办法》等。 

(三)执法机构设置

吴兴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

(四)执法人员数量

吴兴区教育局在职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9人,3人在职公务员,6人为在编事业编。

(五)行政执法公示网址

http://www.wuxing.gov.cn/hzgov/front/s119/zwgk/xzzfxxgs/qjyj/index.html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政策,健全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执法流程,先后牵头出台《吴兴区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吴兴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清朗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吴兴区校外培训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等,组织“重点假期巡查”、“卷款跑路排查”“教材规范审查”、“平安消费核查”等多次专项检查行动,有效深化我区校外培训治理,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二)加强“隐形变异”违规学科类培训联合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区级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网格员”三层联动的线索发现机制和“区教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联合执法模式,对“隐形变异”违规学科类培训进行大力打击。形成“违规培训重点风险”动态名单,安排工作人员对重点日期、重点人员、重点场所实行蹲点盯梢。结合主题教育活动,以严肃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作为服务清朗环境实验区建设的有力抓手之一,市区“双减”专班联动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检查行动。全年区级部门联合执法97次,检查机构(场所)261处,发现疑似违规培训30起,根据情节严重及影响程度,依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17起

加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流程监管工作

强化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职责,形成教育部门审核师资、教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场地、消防的联合实地勘察机制。完善“机构提交申请——部门联合勘察、发放审核意见书——机构申领营业执照、入驻全国平台”的全流程监管体系。全年教育、科技、文广旅体等部门联合开展机构实地勘察30余次,检查机构90余家,整改问题250余个。截至12月底,累计发放非学科类机构审核意见书184份(含南太湖新区71家),入驻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机构114家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持续深化“互联网+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我局联合民政、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等部门,对龙泉小学等41所学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执法46次数,其中双随机抽查12次数,专项检查32次数,即时检查2次数;参与跨部门检查11次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率97.56%。

)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23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4589件,其中教资认定1607件,民办学校变更审批7件、终止审批2件、年检62件,职称评审636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1件,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78件,义务教育学历证明书办理2087件,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核发109件。其中,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维护好平台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制定年度计划,分季度按比例实施抽查检查。并调整修订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修订“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细则,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公示抽查结果。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全面运用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全年联合市场监管、执法、文广旅体、科技等部门完成线上协同执法30次。

3.相关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截至202312月,全区共有民办学校52所,其中幼儿园49所、民办中小学3所。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897人,持教师资格证人数占比100 %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实施总体情况

许可种类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受理数

申请数

许可数

不予许可数

撤销许可数

总数

行政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可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区本级

4589

4589

4589

0

0

4589

4589






0





0



高新区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3.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处罚种类

罚没金额(万元)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案件

总数

警告

罚款

没收

违法

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照

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区本级

0










0

0





0



高新区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总数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总数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

拍卖、变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件数

金额(万元)

区本级

0






0









0





0



高新区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听证组织实施情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收费(件)

行政征税

(件)

其他征收(件)

征收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区本级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高新区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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