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水利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来源:区水利局
  • 发布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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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区水利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水资源、水利工程、水旱灾害等方面的规划、计划以及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并监督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水利行业供水。

(三)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区直管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指导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配套工程建设。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按分工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上级水利资金和区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五)负责和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区管重要河流、水库、湖泊的治理开发保护,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区管重要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以及洪水影响评价等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七)负责、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八)管理、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配合做好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指导和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

(十)组织开展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及交流。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执法机构设置:湖州市吴兴区水政监管服务中心为湖州市吴兴区水利局所属的公益一类(执法)事业单位,正股级,编制数8名,目前从事执法岗位的3人。

行政执法公示网址:http://www.zjzwfw.gov.cn/zjzw

/pun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49&tabid=000049/

二、 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推进执法改革。结合处罚事项划转和区综合执法力量下沉乡镇一线的实际情况,不断强化上下协同作业,按照“跨区域、跨部门、边检查、边销号”的原则,对于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涉水违法行为,会同市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检察院和区河长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与乡镇(街道)、社区、村一起对侵占水域、围垦湖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水保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等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水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中心于919日召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执法队员和水利条线负责人,召开了吴兴区2023年度河湖“清四乱”工作培训会,邀请市河湖中心副主任陈新就“清四乱”和水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剖析和解读,提高了我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水域数字赋能。加大了“吴兴区水域岸线保护系统”平台运行和维护,实现了将“水域规划、水域调整、涉水审批和批后监管”等事项纳入“水域监管一张图”,实时动态监测水域变化。按照“水域监管一件事”试点工作计划,打通了吴兴区“水域监管一件事”与省水平台的数据链接,实现了乡镇(街道)通过“监管一件事”平台完成自查问题的上报、整改和销号工作。两个平台的投入使用,为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清四乱”督查、水域监管等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撑,强化了河湖水域日常保护管理与监督检查。

(三)落实数字改革。全面落实“互联网+监管”平台执法。我局掌上执法人员开通率,掌上执法激活率,监管事项入驻率,掌上执法检查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覆盖率、任务完成率、应用信用规则率7项晾晒指标均达到100%。优化“最多跑一次”水行政执法审批。为切实搞好各单位涉水事务的办理,继续优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把对外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统一办理,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努力为申请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得到广大企业业主的一致点赞。

(四)推进依法行政。全年移送综合执法局12起违法案件线索。全年零诉讼案件。积极参加省厅、市局、区司法局、执法局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政策法规业务培训、案卷评查等活动,通过学习交流,为创造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水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全年办理的涉水案件中,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发生。为严格落实监督机制,遏制辖区内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查严控高压态势,加强日常巡查督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切实做到“严管控,勤排查,快处理”,初步统计,我们出动执法人员千余次,检查点位上百个,全力遏制了辖区涉水违法事件苗头,及时查处了各类违法行为。

(五)河湖岸线保护。为进一步深化吴兴区水域监督管理工作,我们从年前筹划、年后启动、全年跟踪、每月通报工作进度、定期召开工作讲评部署会几个方面入手,绷紧水域强监管“一根弦”。20232月21日,我们联合区河长制办公室、区人民检察院、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了《关于印发2023年吴兴区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监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8日,陆副区长召集乡镇分管水利领导对河湖“清四乱”、历史遗留水域欠账等水域监管方面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4月25日,召集乡镇水利条线负责人召开《吴兴区河湖长制“护航亚运”工作推进部署会》,通报了各单位工作进度,对水域监管工作进行了再次部署强调;81日,召集乡镇水利主任召开《2023年吴兴区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改推进会》,对水域监管工作进行讲评和部署。通过强势的推进,完成水利部图斑复核销号339个,省厅无人机发现问题复核销号5个,省厅卫片图斑复核销号90个,省厅“四乱”问题复核销号5个,区级及以下自查问题整改销号147个。清理非法占用河道岸线786米,清理建筑和生活垃圾609.98吨,拆除违法建筑面积416平方米,水域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六)水保长效监管。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 ,从立项之初介入,督促其落实审批及水保方案工作。多渠道监督水保项目,利用卫星遥感影像、调取住建部门施工许可清单、巡查项目现场等方式,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行为以及未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截至12月底,共核查生产建设项目800余个,送达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200余份,送达《整改通知书》20份,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备案53个(其中,报告书15个、报告表14个、登记备案表24个),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74万元,接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23个,填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80份,移交执法局2个案件线索。

(七)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23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117件,同比上年度增长7.3%;予以许可117件,同比上年度增长7.3%。其中,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件;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0件。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0件。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23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0件。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3.行政征收实施情况。2023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225件,同比上年度下降0.4%;征收总额458.2万元,同比上年度增加9.6%。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实施总体情况

许可种类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受理数

申请数

许可数

不予许可数

撤销许可数

总数

行政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可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区本级

117

117

117

0

0

117

58

0

0

0

59

0

0

0

0

0

0

0

0

0

高新区





















 





















 

117

117

117

0

0

117

58

0

0

0

59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3.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处罚种类

罚没金额(万元)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案件

总数

警告

罚款

没收

违法

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照

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区本级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高新区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总数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总数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

拍卖、变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件数

金额(万元)

区本级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高新区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听证组织实施情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收费(件)

行政征税

(件)

其他征收(件)

征收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区本级

89(水资源费)

0

0

192.9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98(水土保持费)

0

0

265.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25

0

0

458.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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