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4-00588 成文日期: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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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9 12:14:23

             一、制定背景

(一)全国人大审查意见。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二)省级部门联合发文。1月4日,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科学制定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切实加强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公办〔2024〕7号),要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审慎科学、平衡适度、平稳延续”总体原则,科学、精准调整优化“禁”与“放”燃放政策,配套调整安全监管措施,做到既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平稳,又尊重民俗传统和满足群众需求,切实找准社会治理“最优解”和各方诉求“最大公约数”。

(三)网络舆情持续发酵。针对是否修改禁放规定的讨论,全网范围约有5万余条相关信息,其中约有44%的网民持赞同意见,主要观点是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节日,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合情理”。持反对意见的网民约为30%,主要观点是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不但存在“安全隐患”,还会造成“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同时给城市“环卫工作”带来压力。其余网民是持中立意见,认为应该有限开禁。主流媒体报道中,则以支持修改禁放规定的为主,如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重申了法律权威》、中国经济网评论《烟花爆竹,应依法“禁”“放”》、央广网评论《烟花爆竹的放与禁不该是一道单选题》、浙江宣传评论《寻找烟花爆竹“禁”与“放”的最优解》等。

    二、制定的意义

 (一)制定目的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审慎科学、平衡适度、平稳延续”总体原则,科学、精准调整优化“禁”与“放”燃放政策,做到既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平稳,又尊重民俗传统和满足群众需求.

 (二)制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实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7年8月30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

4、《吴兴区贯彻实施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129号)划定的城市建成区(即“双禁”区域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为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东至:鹏飞路;

南至:306省道—104国道—湖浔大道—三环东路—长湖申航道;

西至:长兴界(宣杭铁路段)—吕山港(八三航道)—宣杭铁路线;

北至:长兴界—太湖南岸—三环东路—申苏浙皖高速;

以上区域范围(详见附图)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全区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时销售、燃放时段

上述禁售、禁放区域范围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实行限时销售、燃放。

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以市里确定时间为准)   至次年正月十五;

限时燃放时段:除夕当天至次年正月十五。

 四、期限

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五、有关术语释义

         

    六、解读机关:吴兴区公安分局

    解读联系人:杨敏

    联系人:13567980866

    电子邮箱:139047662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