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4264 | 成文日期: | 2024-1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埭溪镇 |
为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殡葬管理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重申禁止毁林建坟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坏林木或林地新建坟墓、硬化坟墓、建活人墓、扩大坟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毁林建坟涉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毁林建坟涉及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违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违法信息。违者将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七、煽动多人搞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村(社区)和镇相关职能部门要负起相应监管责任,尤其是对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河道、景区沿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管控,若因履职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九、各村(社区)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集思广益,探索开展多元化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埭溪山区的实际,大力推动安葬(放)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吴委办〔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在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内,也可以采用树葬、草坪葬、不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法进行处理。
十、本镇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坟墓,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法予以整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