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4-04266 成文日期: 2024-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20240819 发布机构: 区政务办
湖州市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2 16:21:40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强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区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决定深入开展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着力破除制约招标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破除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加大力度打击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加快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着力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

二、主要治理内容

(一)设置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

1.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存在限制招标人自主权,排斥、限制竞争等情形。

2.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中区别对待不同类别经营主体,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加分事项,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3.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七个不准”等公平竞争原则,制定的评标办法向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特定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

责任单位:区公管办、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整治完成时限:2024年8月30日前

(二)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违纪突出问题

1.招标人:规避招标(限额发包工程和村级工程等项目均纳入本次排查治理范围)、应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违反“七个不准”要求、未规范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未依法组建评标委评委员,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限制竞争行为;招标人主体责任未落实,招标流于形式,疏于履约监管等问题。

责任单位:区公管办、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

整治完成时限:2024年12月10日前

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投标,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排查治理参与服务类、货物类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区公管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整治完成时限:2024年12月10日前

3.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违规传递评标评审信息或进行非正常业务性沟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否决投标,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且存在不公正评标等违法行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违规打探项目信息,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打听或透露参评信息;评标结果公示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项目情况、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评标结果;主动透露或泄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情况;充当黄牛掮客为他人提供评标专家信息;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酬劳;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犯罪行为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区公管办、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整治完成时限:2024年8月30日前

4.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评价标准,重点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发生“特别严重扣分情形、严重扣分情形和较重扣分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在交易服务平台主体库信息录入或信息维护不规范等行为。

责任单位:区公管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整治完成时限:2024年12月10日前

5.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责任单位:区公管办、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整治完成时限:2024年12月10日前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问题

1.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不明、部门监管边界模糊等导致监管不力、监管缺位,招标公告中未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导致经营主体投诉无门等问题。

2.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本行业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作用发挥不够,导致标前、标中、标后监管脱节等问题。

责任单位:区公管办、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整治完成时限:2024年12月10日前

三、治理方式

本次专项治理旨在理顺体制机制、纠治违法违规、保障公平公正,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集问题线索。区公管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在本管辖区内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受理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相关监督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收集的问题线索和投诉举报及时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结果报送至区公管办;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

(二)开展自查自纠。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抽查辖区内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重点排查限额发包项目、村级工程中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拆分、肢解、划标段等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开展招标总数的20%(其中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按100%全覆盖);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领域提高抽查比例至50%。

(三)贯彻公平正义。贯彻《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精神和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着力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交易壁垒,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依法依规处置。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问题的,区公管办会同相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对于存在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区公管办指导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对于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五)健全体制机制。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原则,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贯通标前、标中、标后和联动市场、现场、主体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区公管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着力理顺监管体制,加强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设,落实好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要求。

(六)强化成果应用。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公开曝光一批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排斥投标人、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违法、转包、违法发包等突出问题典型案件,适时凝练穿透式监管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专项治理成果应用,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按照我办制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建立治理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