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4148 | 成文日期: | 2024-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20241009-1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吴兴区八里店镇南太湖南苑西区B幢
办公时间:夏令时(8:30-12:00 14:00-17:30),冬令时(8:30-12:00 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572-2551606
传真:0572-2551608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网址:http://www.wuxing.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119&expandid=6&tid=426
(二)公开的范围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制发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内容:局领导及工作分工;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局依法需公开的文件、重要政策解读;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公共资源配置情况;重污染天气预警、污染防治、污染减排、重特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强制性披露信息以及河长制工作实施和考核情况等环境保护类信息;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参照《吴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的方式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吴兴生态环保”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报刊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1.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uxing.gov.cn/col/col1229445416/index.html?s=636)开设吴兴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吴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开设“行政审批”、“阳光政务”等栏目,公众可查询建设项目审批情况、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等重点公开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重点改革任务、民生实事、重大决策执行、组织机构、人事信息、财政信息、规划总结、建议提案办理、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年报、监督保障、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公开目录参照吴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直接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2-2551606 。
网址:http://www.wuxing.gov.cn/col/col1229210923/index.html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在吴兴区八里店镇南太湖南苑西区B幢301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2551606;
邮政编码:313000。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吴兴区八里店镇南太湖南苑西区B幢301室;
联系电话:0572-2551606;
传真号码:0572-2551608;
邮政编码:3130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吴兴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国办函〔2020〕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 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