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5319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一、制定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在营造节日氛围、弘扬传承民俗的同时,也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安全事故等现实问题。市委、市政府本着对湖州发展大局负责,对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谋划、多方考量作出了“双禁”政策调整的重要决策。要求吴兴区(含南太湖新区)、南浔区实施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现实有需要。一是环保方面。调整“双禁”工作是巩固大气治理成果,促进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1-10月,全区PM2.5浓度为29.3微克/立方米。纵观全年,我区治气数据在全省后十的困境还未摆脱,治气形势严峻。如不加以管控,明年目标完成的难度非常大。因此,调整“双禁”工作刻不容缓。二是安全方面。今年以来,截止到11月25日,吴兴区公安分局共办理涉烟花爆竹类案件321起,其中违规燃放216起,违规存放105起,因违规燃放引发的火灾事故2起,累计收缴各类烟花爆竹12.8吨。此外,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草坪、杂物被引燃而出勤处置的警情数量在除夕、春节、元旦等重点时段也显著上升。
二、制定的意义
(一)制定目的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为贯彻上级部署要求,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愿望,同时也为巩固大气治理成果,促进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既是为对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为扎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全力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平稳。
(二)制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实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7年8月30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
三、主要内容
(一)拟禁售禁放区域范围。本行政区域(含南太湖新区)调整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事项。一是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销售、燃放、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对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新旧政策差异
对禁售禁放区域范围做出调整。由《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吴政通〔2024〕1号)规定的划定禁放区域“四至”范围和规定其他禁放区域,在禁放禁售区域外实行限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重点注意事项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吴政通〔2024〕1号)同时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制品(含冷烟花)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吴兴区双禁办
解读联系人:吴梦滢
联系电话:0572-228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