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4-05339 成文日期: 2024-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4】第114期
发布日期:2024-12-05 09:25:09

          XBJ24330502309732140、XBJ24330502309732137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梁丹干货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9月05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生花生米、红薯粉条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生花生米的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红薯粉条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0929日,执法人员将生花生米、红薯粉条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红薯粉条剩余3公斤未销售,已现场扣押查封。该批次生花生米已销售完毕销售该批次生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销售该批次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红薯粉丝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面积小于 50㎡,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生花生米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生花生米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在存储过程中保存不当导致。红薯粉丝的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添加剂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