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义务:
1、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
2、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3、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