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0483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各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 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教
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
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
36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湖政办发〔2012〕109号)等文件精 神,现对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具体
内容如下:
一 、提高资助标准。 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实行包餐
制供餐的义务教育学校营养餐补助标准继续按学校实际收
取的伙食费。实行选菜制供餐的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标准参
照目前中心城学校实际收取的伙食费标准,每生每餐11 元,
按每学期实际天数给予补助,参加课后托管服务的受助学生 的晚餐按同样标准继续纳入义务教育营养餐补助。餐费收费 标准超每餐11元的按每餐11元的营养餐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资助对象按照浙教财〔2020〕15号文件执行。各学校要确保 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营 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每学期动态
调整,确保公平公正,应助尽助。
二、 科学选择供餐方式。 实行包餐制供餐的学校,不得 向享受营养餐学生收取差价,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 实行选菜制供餐的或尚不具备供餐条件的,按营养餐资助标 准将补助存入学生就餐卡等方式,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 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
他方式替代,同时避免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三、 着力改善就餐环境。 各校要加强推进食堂改造和建 设,把农村学校食堂(伙房)条件改善列入营养餐改善计划 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努
力保障学生就餐条件。
五、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
机构和人员配备,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