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0662 | 成文日期: | 2024-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一、制定背景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有序的“基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近年来,我区信用工作组织体系不断完善,信用监管机制逐步形成,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但也存在着制度建设和标准体系不够健全,信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待提升;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有待深化,全区企业失信主体数量偏多,严重失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占比偏高等问题。经查询全区企业信用信息,截至2023年底,全区企业信用评价优良率占比仅84.95%(前沿值85%),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530余家,有行政处罚的企业1450余家,总共占到全区现有注册企业数的6.0%左右,严重影响我区企业营商环境无感监测企业诚信度指标的企业优良率考核。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水平制定了相关指导意见。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持续推进信用“531X”工程,以“信用承诺”助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开展“增值化”执法和信用提升行动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提升全区整体诚信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
截至目前,我省已在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监管、体育、市场监管、科技系统、民政等多个领域,都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相关规定。推行免于行政处罚告知承诺或从轻处罚制,对于初次轻微违法者等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处罚。
(二)推动涉企检查跨部门联合监管
以构建衔接事前事中事后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为目标,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难度大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人群,科学设计评价指标、权重和方法,建立健全行业领域、人群分级分类信用评价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实现精准监管、靶向监管。对已实施信用评价监管的行业领域,要根据监管对象、需要等调整指标、权重,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联合检查等检查结果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动态精准,推动信用监管向纵深发展。支持监管部门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模型,建立区域或行业信用指数、预警产品,有针对性地防范行业性、系统性风险。
(三)实施信用监管差异化和增值化
对市场主体建立以信用监管为主的“增值化”执法新模式,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中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用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监管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建立行政处罚“三书同达”信用修复机制
坚持“三书同达”工作制度,区属各有权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须出具对应的信用修复告知书以及行政合规建议书,一同送达市场主体,确保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信息公示期限、公示平台、信用修复时间及方式、合规建议(合规建议内容应与企业具体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等内容传达到位。引导和服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和失信行为,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主体知信、守信意识,全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赋能加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适用范围
吴兴区范围内依法注册、诚信经营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并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吴兴区发改经信局
解读联系人:沈彬
联系电话:2289238
电子邮箱:shenbin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