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民政局执法大队执法依据
  • 来源: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4-02-08
  • 【字体:

吴兴区民政局执法大队执法依据

                                                   

序号

主要执法事项

法律法规等授权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

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其他

1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




6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7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8

基金会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9

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有弄虚作假行为等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0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1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2

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3

违规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4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违法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处罚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5

对医院不制止遗体擅自外运且不报告的处罚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6

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17

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违反规定使用活动资金的处罚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8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超出业务范围活动的处罚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19


对社会团体不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处罚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三


2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处罚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21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为处罚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2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3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24

封存《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5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6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 
政府令第172号)第三十二条


27


基金会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