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1693 | 成文日期: | 2024-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一、制定背景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11月25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2年6月7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统筹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打造“浙有善育”金名片,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2022年12月30日,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完善积极生育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意见。
目前,我区受育龄群体规模缩减、婚育年龄后移、群众生育意愿降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全区出生人口呈现持续大幅减少趋势,年人口出生数从2016年的4925人下降至2022年的2205人,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效果远低于期望目标,亟需制定符合区情实际的生育支持政策,统筹治理少子化老龄化问题。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目的: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助推全面三孩政策实施。
(二)制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公布)、《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修订)、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6月7日公布)、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22〕38号)等。
三、主要内容和执行标准
(一)主要内容
针对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生育政策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吴兴户籍(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且所生子女在吴兴落户,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吴兴实际提出具有吴兴特色的具体支持措施。
(二)执行标准
1.结婚支持政策(由区卫健局牵头实施,区民政局协助)
对在我区登记结婚并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妇(不含补登记)给予价值500元/对的新婚礼包。
2.孕检支持政策(由区卫健局牵头实施)
对在本区基层医疗机构早孕建卡的孕妇并在本区基层医疗机构产检时所产生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3.工会慰问支持政策(由区总工会牵头实施)
基层工会在会员生育时给予每孩500元实物慰问,夫妻双方均可在各自单位工会享受慰问。
4.育儿支持政策(由区卫健局牵头实施,区财政局协助)
对符合政策当年出生的一孩、二孩和三孩家庭分别给予1000元/孩的一次性育儿消费券。
5.托育支持政策(由区卫健局牵头实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协助)
3岁以下一孩、 二孩和三孩婴幼儿在区内托育机构入托的给予每月200元/孩的托育服务补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3周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普惠托育机构的(含幼儿园托班),予以全免保育费。
6.教育支持政策(由区教育局牵头实施)
二孩、三孩子女可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服务。三孩子女可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课后托管服务,对有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学校,享受免费接送服务。
7.辅助生育支持政策(由区医保局牵头实施)
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自费部分(含个人账户)按累计最高1万元给予补助。
8.医保支持政策(由区医保局牵头实施)
低保家庭三周岁以下子女,参加本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
9.税务支持政策(由区税务局牵头实施)
严格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10.就业支持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协助)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补助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正式实施,试行期暂定为一年。
五、有关术语释义
无
六、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东林镇人民政府
解读部门:东林镇社会事务办
联系电话:0572—293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