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1900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科发〔2024〕2号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创新强区首位战略,贯彻落实“大抓项目年”相关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创业,破解科创企业融资担保难题,助力科创企业加快建设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质效,全面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吴兴区科技创新十条意见》,特制定《吴兴区“新科贷”贷款管理办法(试点)》(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科贷”贷款是指吴兴区科学技术局以助力科创企业产业升级,打造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发展质量品牌,安排专项资金、 创新举措帮助解决科创企业日常经营、扩大规模、扩大生产、研发投资等资金紧缺问题的贷款,以借款人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新科贷”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 “新科贷”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主动对接、积极参与、严格管理、信用为主、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为科创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面促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新提升。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在湖州市吴兴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一般为注册时间3年以内,贷款当年未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
(三)属于湖州八大新兴产业和高新产业目录,由吴兴区科技局牵头形成科技企业“白名单”库;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新科贷”贷款的借款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原则上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
信用记录和民事经济纠纷;
(三)借款人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稳定,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为项目贷款的,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许可证等;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未来预期收益、取得相关手续、还款计划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等;
(五)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已获得其他投资机构或个人的股权投资,投资款专项用于在吴兴的落地运营,投资金额不包括其它银行贷款金额;
(六)贷款需要的其他满足条件。
第六条 贷款方式。“新科贷”贷款在本办法规定最高额度内可采用信用方式发放。对超过信用贷款额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证、质押、抵押或组合担保等方式。
第三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一)符合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相关条件;
(二)信用贷款额度。①对于市区两级国企平台或其出资基金投资的,最高不超过借款企业(企业母公司)实际已获得用于吴兴区建设落地投资净额的70%。②对于其他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最高不超过已获得用于吴兴区建设落地投资净额的50%。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③根据①②两款情况,原则上每家企业授信额度200万元-1000万元。
(三)其他方式贷款额度不受限制。
授信流程参照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贷款用途。“新科贷”用于吴兴企业流动资金和项目支出,应以符合吴兴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产业体系为重点,主要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集成电路、5G通信制造、高端(物流)装备、美妆、高效电机、高端线材、金属新材等吴兴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和现代高新技术服务业项目,用途明确、合法。
第九条 贷款期限。“新科贷”的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企业的生产周期、还款来源、借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新科贷”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500万(含)以内原则上按LPR-50个基点执行,500万—1000万(含)原则上按LPR+20个基点执行。遇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级政府针对企业信贷政策调整,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试点科技银行。为加强管理,更好地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服务模式,集中优势资源,决定采用试点科技银行的模式。首批试点科技银行为: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金融创新扶持。推广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服务模式,对符合相关政策纳入“新科贷”管理的贷款,银行按贷款金额500万以内(含)贷款利率按LPR-50个基点和贷款金额500万—1000万(含)贷款利率按LPR+20个基点执行发放贷款。经审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2%补贴给相关银行,单家企业每年贷款贴息不超过10万元,据试点工作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按贷款日均余额计算)
第十三条 加强增信支持。“新科贷”企业白名单同步推荐至“政保共担贷”,对符合担保要求的企业给予担保支持。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新科贷”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核审批和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资金支付和贷后管理等环节按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固定资产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每季度从属地平台、各国有企业排摸梳理企业情况,建立“白名单”库。试点科技银行主动加强与辖区内“白名单”库企业走访对接,并建立走访对接台账,及时掌握辖内科创企业的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资金使用、生产投入和金融需求等情况,对金融服务需求及时反应,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试点科技银行要加强对“新科贷”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情况,专款专用,防范发生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情况;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经济变化状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变化情况;项目贷款除对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外,重点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贷款风险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新科贷”的管理,普惠金融部建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台账,定期开展统计分析,试点科技银行要做好“新科贷”特色产品维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科贷”贷款的风险责任按银行贷款管理责任
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吴兴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试行期内,吴兴辖区内其他银行如达到本办法相应条件,可同步享受本办法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同一笔贷款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