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4-01929 成文日期: 2024-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爱山街道
吴兴区爱山街道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17 13:39:37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吴兴区爱山街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吴兴区爱山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名称:爱山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红旗路43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间: 8: 30-11:30,14 : 00-17 : 00,(法定工作日)冬令时间:8:30-11:30,13 : 30-16 :30( 法定工作日)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572-2024437

传真:0572-2595737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网址::http://www.wuxing.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119&expandid=6&tid=37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吴兴区爱山街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吴兴区爱山街道制发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内容:办事处领导及工作分工;办事处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办事处重要活动及会议;办事处依法需公开的文件、重要政策解读;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参照《吴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吴兴区爱山街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吴兴区人民政府爱山街道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吴兴区人民政府爱山街道门户网站(http://www.wuxing.gov.cn/col/col1229234141/index.html?s=510)开设吴兴区人民政府爱山街道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吴兴区人民政府爱山街道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吴兴区爱山街道公开的政府信息。
  线下查阅点、公示栏: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红旗路436

   办公时间:夏令时:(8:30-11:30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冬令时(8:30-11:30  13:30-16:30)(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2-2024437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政府领导、政策法规、机构设置、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强农惠农、社会救助、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义务教育、政府工作报告、回应关切、政策解读、规划总结”等内容。

爱山街道办事处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爱山街道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直接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网上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72-2024437 。http://www.wuxing.gov.cn/hzgov/front/expand/form.do?siteid=119&expandid=6&tid=370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爱山街道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爱山街道办事处(红旗路436号)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8:30-11:30  14:00-17:00);冬令时(8:30-11:30  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2024437

邮政编码:313000。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爱山街道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红旗路436号

联系电话:0572-2024437

  传真号码:0572-2595737
  邮政编码:3130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吴兴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四、不予公开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他答复事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