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2352 | 成文日期: | 2024-05-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一、制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的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后,在责任落实上更加明确,关键环节管理上更加清晰,监督检查重点上更加突出,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内容:
1、要求企业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
2、突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
3、突出高风险有限空间监督管理。
(一)、企业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
①要求工贸企业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专门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②作业前,监护人员负责解除有限空间物理隔离措施,对通风、检测等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检查,并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③作业中监护人员要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④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要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制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⑤监护人员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关键人”和“明 白人”,通过发挥监护人员的专业作用,能够在规范作业程序、有效预防事故,特别是防止伤亡扩大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
(二)、突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
①要求工贸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 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要求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②由于相当一部分有限空间较大事故涉及外委外包,为进一步压实 企业主体责任,对于发包作业的, 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一包了之”。
③应急演练方面,更加突出现场处置的重要性,明确企业要制定现 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④强调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
⑤要求企业配备符合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⑥严格落实“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程序,作业过程中,应当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三)、突出高风险有限空间监督管理
①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容易造成较大事故发生,需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根据事故等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③强调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促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相关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三、条例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3、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4、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23年第十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机关: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2-2289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