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 来源:区司法局
  • 发布时间: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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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权利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6、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照规定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可以请求听证;

8.以非书面方式表达案件意见的权利;

9.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2.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3.依法需要补正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4.复议期间,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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