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4-02790 成文日期: 2024-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政办发〔2024〕27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5 09:08:37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吴兴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助推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人常[2022]82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知〔2023〕10 号)《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市监知〔2022〕152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吴兴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500元的补助,每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50件。

2.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对新建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同)培育基地并通过考核的,给予最高20万元/家的补助。对新承担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的补助。

3.推动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和2万元。

4.争创知识产权荣誉。对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省知识产权奖的第一权利人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5.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对新获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给予最高5万元/件的补助。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6.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并取得胜诉的(不含调解胜诉的情形),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7.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补助,一个年度内同一家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同一件同一险种只补助一次。

8.增强特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家、3万元/家的补助;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家、5万元/家、2万元/家的补助。

三、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创新成果惠企强企

9.支持产业知识产权集群发展。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完成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给予最高1万元/个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实施专利导航机制。对新承担区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最高3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承担市级产业规划类、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项和5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承担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项和10万元/项的补助。对新建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20万元/家的补助。

11.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首次经备案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审核认证的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鼓励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对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1-5级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5万元补助(升级按就高原则补差)。

12.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符合政策导向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事项,按实际评估费用的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年内不超过4万元。对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15%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5万元。

13.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对通过符合要求的发行期限1年以上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最高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支持,单个企业每单补助不超过15万元。

14.促进专利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包括通过省局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等通过开放许可形式,促成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下同)、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将专利转让或许可给区内中小微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达到200件(次)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00件(次)给予增加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受转让(被许可)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的补助,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本地的省属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将专利转让(许可)给本地企业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合同实际收取费用5%的补助,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24年720日起施行,相关奖补政策条款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吴政办发〔2022〕28号)同时废止。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