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2839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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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央和省级出台的到人到户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级次 | |
1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水利部 | 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中央 | |
2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 | 国家林草局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中央 | |
3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 中共中央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 中央 | |
4 | 《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2月设立)、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 | 国家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农户子女 | 中央 | |
5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 中央 | |
6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中央 | |
7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 | 国家医保局 | 医疗救助补助 |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中央 | |
8 |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 | 国家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中央 | |
9 |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数据口径和补贴发放对象由各地自行确定 | 中央 | |
10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高等教育 |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中央 |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 奖励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 中央 |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 中央和省级 | ||||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 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技师班)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省级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 中央 |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奖励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中央和省级 |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资助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 中央和省级 |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 中央 | ||||
中等职业教育 | 国家奖学金 |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 中央 | |||
免学费 |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中央和省级 | ||||
国家助学金 |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中央和省级 | ||||
普通高中 | 免学费 | 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免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中央和省级 | |||
国家助学金 |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中央和省级 | ||||
义务教育 | 营养改善计划 | 对全省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 中央和省级 | |||
生活补助 |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 中央和省级 | ||||
学前教育 | 保育费资助 | 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 | 中央和省级 | |||
11 | 《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机发〔2021〕3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中央和省级 | |
12 | 《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 | 山区26县以及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嵊泗县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 | 中央和省级 | |
13 |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省级 | |
14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 |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省级 | |
1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省级 | |
16 | 《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36号) | 省残联 |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 省级 | |
17 | 《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 | 省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 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 省级 | |
18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 | 省建设厅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 | 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并实际完成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 | 省级 | |
19 |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 | 省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省级 | |
20 | 《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 | 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保健金 | 百岁老人 | 省级 | |
21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1〕176号) | 省民政厅 | 精减职工(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 | 精减人员 | 省级 | |
22 | 《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 | 省民政厅 |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生态殡葬对象 | 省级 | |
23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职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救〔2009〕95号) | 省民政厅 | 定补人员丧葬补助费 | 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精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 省级 | |
2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 省民政厅 | 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省级 | |
25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 |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 省级 | |
省民政厅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省级 | |||
26 | 《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 省民政厅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省级 | |
27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 | 省民政厅 | 养老服务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 省级 | |
28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省级 | |
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省级 | |||
29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 | 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农村“三老”人员 | 省级 | |
3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 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 省级 | |
31 | 《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扶贫办〔2019〕16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 省级 | |
32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 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 省级 | |
33 | 《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20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异地搬迁补贴 | 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嵊泗县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的地区和农户 | 省级 | |
34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种发〔2023〕5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 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 | 省级 | |
省农业农村厅 | 订单良种奖励 | 与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种子生产者 | 省级 | |||
35 |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办法(暂行)》(浙粮〔2023〕19号) | 省粮食物资局、省农业农村厅 | 早稻、晚稻、小麦订单奖励 | 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稻谷和小麦的种粮主体 | 省级 | |
36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 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 省级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 省级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 省级 | |||
37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求职创业补贴 | 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 省级 | |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
2.孤儿; | ||||||
3.持证残疾人; | ||||||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 ||||||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 ||||||
38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且履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 | 省级 | |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人员 | 省级 | ||||
创业培训补贴 | 法定年龄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 | 省级 | ||||
39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4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遗属补助 | 遗属人员 | 省级 | |
40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国企改革后有关职工社会生活补助 | 遗属人员 | 省级 | |
41 |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基本报酬制度进一步加强激励保障的意见》(浙财基〔2021〕2号) | 省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级组织“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 省级 | |
42 | 《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卫发〔2013〕9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应届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学费代偿补助 | 招聘到基层(不包括城市、城关镇和中心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 省级 | |
43 |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 省级 | |
4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2〕58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 省级 | |
45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话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 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且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给予监护补助;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 省级 | |
46 | 《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 | 省医保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省级 | |
47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 省医保局 | 医疗救助补助 |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省级 | |
48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81号) | 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 符合条件受灾户 | 省级 | |
49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建〔2020〕175号) | 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 符合条件受灾户 | 省级 |
湖州市 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单位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级次 |
1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1]10号) | 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 | 市级 |
2 | 《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民〔2022〕10号);《关于调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湖民[2022]17号)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 | 市级 |
3 | 《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湖政发[2016]1号)、《湖州市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湖民[2020]4号) | 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患大病、教育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 市级 |
4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湖民〔2020〕10号) | 市民政局 | 困境儿童生活补助 | 困境儿童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其他困难家庭儿童 | 市级 |
5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49号)、《关于调整市区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湖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流程的通知》(湖民办〔2020〕5号) | 市民政局 | 孤儿生活补助 | 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 市级 |
6 | 《湖老工委办关于调整市本级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湖老工委[2012]4号) | 市民政局 | 百岁老人保健金 | 全县100岁以上的老人 | 市级 |
7 | 《湖州市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湖民[2019]35号) | 市民政局 | 支出型贫困 | 支出型贫困家庭 | 市级 |
8 | 《关于上海农婚知青生活定补提高标准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7号)、《关于解决市本级农婚知青生活补助问题》(湖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纪要〔2010〕6号) | 市民政局 | 农婚知青补助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农婚知青对象 | 市级 |
9 |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18〕55号) | 市民政局 | 社区工作经费 | 社区工作者 | 市级 |
10 | 《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帮扶慰问安排》(湖办第68号) | 市民政局 | 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帮扶慰问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等困难群众 | 市级 |
11 |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关于统筹城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湖人计[2011]19号) | 市卫生健康委 | 城乡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符合条件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 市级 |
12 |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湖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民发〔2016〕10号)、《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范围标准的通知》(湖民〔2019〕7 号)、《关于调整湖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湖民〔2020〕13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湖民〔2020〕1号) | 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边标准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边标准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 市级 |
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60周岁以上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 市级 | ||
13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16号) | 市民政局 |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市级 |
14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16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 | 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大学生 | 市级 |
15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5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0号)、市残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湖残发〔2017〕27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金 | 全市持证低保低保边缘残疾人子女或残疾人学生考取中专及以上全日制院校的给予学费补贴 | 市级 |
16 |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湖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市区残疾人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残发〔2010〕15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新创业的个体、私营业主 | 市级 |
17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31号)、《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湖残发〔2020〕4号) | 市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 我市0-17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 市级 |
18 | 《湖州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补助办法》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湖残发〔2020〕20号) | 市残联 | 精神残疾人康复补贴 | 我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含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分类补助 | 市级 |
19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扶持救助残疾人若干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5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0号)、《市残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湖残发〔2017〕27号) | 市残联 | 困难残疾人慰问金 |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 市级 |
20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湖民[2011]146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重点优抚对象物价补贴发放 |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市级 |
21 | 《湖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09]60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 |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部分优抚对象 | 市级 |
22 | 《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政发[2008]30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抚恤(优抚)补助 |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市级 |
23 | 《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30号)、《关于进藏兵和高原义务兵优待金协调会议纪要》(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0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式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5〕19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发放 |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市级 |
24 | 《关于明确征兵工作相关保障的补充通知》(湖征〔2020〕6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义务兵父母 | 市级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直招士官、大学生士兵、艰苦地区服役一次性奖励金 | 直招士官、大学生士兵、艰苦地区服役士兵父母 | 市级 | ||
25 | 《湖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市级 |
26 |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发[2020]60号)、《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0〕10号) | 市人力社保局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 市级 |
27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4]29号)、标准调整(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人社发【2019】69号) | 市人力社保局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 市级 |
28 | 关于印发《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军战略服务湖州高质量赶超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委人领办[2020]3号) | 市人力社保局 | 人才发展专项(租房(生活)补贴、安家补贴、购房、就业、创业补贴) |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专家等 | 市级 |
29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19〕9号) | 市医保局 | 医疗救助 |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市级 |
30 | 《关于拨付2020年度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湖财建〔2020〕133号)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公益林损失性补助农户、护林员劳务费 | 市级 |
3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保障的通知》湖组〔2015〕4号、《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委发〔2018〕14号) |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主职干部、村监委主任 | 市级 |
32 | 《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农发〔2020〕5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21〕2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规模种粮补贴 | 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规范性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种粮主体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补贴对象为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设计年出栏万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 | 市级 | ||
市农业农村局 | 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 | 凡在本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 | 市级 |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补贴对象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草)粉碎机、铡草机;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应为我区办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或申请人能提供其权属证明(购机发票等有效原始凭证)的机具 | 市级 | ||
市农业农村局 |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 | 在湖州市本级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购买且年应用商品有机肥达到10吨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市级 | ||
市农业农村局 | 油菜种植补贴 | 油菜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 | 市级 | ||
33 |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农发〔2020〕50号)、《关于印发“湖州农民专家”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湖农发〔2020〕61号)、《关于公布“湖州农民专家”遴选结果的通知》(湖农发〔2020〕7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民专家补贴 | 经评审通过的农民专家 | 市级 |
34 | 《关于调整湖州市本级“订单粮食”政策的请示》(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20〕58号) | 市商务局 | 订单粮食价外补贴 | 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良种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 | 市级 |
35 | 《关于明确湖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湖建发〔2018〕143号) | 市住建局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 凡具有我区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的困难群众,且家庭住房存在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均可申请住房救助:1.房屋年久失修,或自然灾害造成破损严重,难以居住的;2.雨天屋顶、墙壁有较严重的渗水现象,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3.房屋承重墙为泥墙,存在倒塌危险的 | 市级 |
36 | 住房保障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湖住房委[2020]1号) | 市住建局 | 公租房租赁补贴 | 1、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2、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就业单位为主体申请 | 市级 |
37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110号)、《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家庭屋顶光伏市级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湖财建〔2017〕269号) | 市发改委 | 市区居民屋顶实行光伏度电补贴 | 2017年1月10日起安装家庭屋顶光伏的农户 | 市级 |
38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湖政办发〔2012〕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湖教计〔2020〕33号) | 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市级 |
39 |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第43批新确认丙肝患者情况的报告》 | 市卫生健康委 | 丙肝人员补助 | 符合政策丙肝患者 | 市级 |
40 | 《湖州市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补助办法》湖残发〔2020〕20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医疗救助 | 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医疗救助 | 市级 |
41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31号,《关于落实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湖残发〔2019〕9号、《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残发〔2020〕4号 | 市残联 | 抢救性儿童康复补助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市级 |
42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湖政〔2005〕5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2014年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第十四次理事会会议纪要》(〔2014〕5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助学 | 高中及大中专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人学生 | 市级 |
43 | 《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湖残发〔2017〕27号) | 市残联 |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特殊教育 | 市级 |
44 | 关于印发《湖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残〔2019〕10号,《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残〔2020〕4号 | 市残联 | 辅助器具补助 | 具有吴兴区户籍,持有相应残疾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经评估符合辅助器具产品使用范围和适配条件的残疾人 | 市级 |
45 | 《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举办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培训班的通知》(湖残办便笺〔2021〕60 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培训补贴 | 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经市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管理办公室核发编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 | 市级 |
46 | 关于落实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湖残发[2019]9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康复(儿童康复补助) | 本县户籍残疾人儿童 | 市级 |
47 | 《关于调整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残发[2020]4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康复(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 | 本县户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市级 |
48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湖医保联发[2021]5号) | 市医保局 | 困难群众参加商业补充保险 | 困难群众 | 市级 |
49 | 《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工作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办〔2021〕2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湖州市低收入困难人员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湖公积金委发〔2022〕8号 |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低收入贷款贴息 | 低收入家庭 | 市级 |
50 |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湖州市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就业脱贫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发〔2018〕99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档立卡就业脱贫工作补贴 | 安吉县结对地区脱贫劳务来安吉就业人员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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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单位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级次 |
1 |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办发〔2015〕160号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伤残对象和独生子女死亡对象 | 区级 |
2 |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办发〔2015〕161号) | 区卫计局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享受特扶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 区级 |
3 | 《吴兴区民政局吴兴区财政局吴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吴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吴兴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民〔2016〕20号) | 区民政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60周岁以上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 区级 |
区民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 |||
4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8〕1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吴政发〔2016〕19号)、《关于发放灵活就业困难残疾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的通知》(吴残〔2018〕11号) | 区残联 | 残疾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灵活就业困难残疾人职工 | 区级 |
5 | 《吴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残疾人创业帮扶申报工作的通知》(吴残〔2017〕5号) | 区残联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 具有吴兴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残疾人,从事农村种养殖业及个体、私营业主。 | 区级 |
6 | 《关于印发<吴兴区残疾人文化艺术创作、文体、职业技能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吴残〔2023〕1 号) | 区残联 | 残疾人体育补助 | 符合政策的相关人员 | 区级 |
7 | 《关于印发<吴兴区残疾人文化艺术创作、文体、职业技能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吴残〔2023〕1 号) | 区残联 | 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奖励 | 符合政策的相关人员 | 区级 |
8 | 《关于大学生租房生活补贴、就业补贴发放的通知》(吴就创联办发〔2019〕5号);《关于印发吴兴区“才聚湖州 凤栖吴兴”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终稿)》(吴政办发〔2020〕62号) | 区人社局 |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 | 符合政策的相关人员 | 区级 |
区人社局 | 人才安家补贴 | 符合政策的相关人员 | |||
9 |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吴政办发〔2023〕32号) | 区自然资源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贴 | 公益林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农户) | 区级 |
10 | 《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明确吴兴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吴建发[2023]4号) | 区住建局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 |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人家庭等四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 区级 |
2024.6.30公开版本现行的中央省市和区级出台的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