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2861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XBJ24330502309730601、XBJ24330502309730608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织里潘水康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3月29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泡椒进行检测。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泡椒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摊位面积小于50 平方米,《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最大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
湖州织里朱小毛干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3月29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干小米椒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干小米椒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食品进购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发后主动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剂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