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4-03115 成文日期: 2024-07-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4】第71期
发布日期:2024-07-18 10:53:57

         XBJ24330502309730717、XBJ24330502309730716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梓涵零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4月18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咸青梅”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051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咸青梅”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2元;3、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20.2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在制作过程中非法使用剂使用导致。

吴兴梓涵零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4月18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冬瓜丁”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4年05月1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冬瓜丁”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2元;3、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20.2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剂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