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4-03292 成文日期: 2024-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4】第74期
发布日期:2024-07-31 14:27:14

XBJ24330502309730803XBJ24330503309830808ZX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兴万国副食超市销售的绿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425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绿豆糕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绿豆糕,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52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绿豆糕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柠檬黄项目不合格应非流通环节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1.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需加强经营管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添加剂导致

 

二、吴兴兴湖斋食品厂生产绿豆糕(蛋黄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5月11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湖州南浔吉易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州吴兴兴湖斋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蛋黄味)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绿豆糕(蛋黄味)已无库存剩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2、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款4168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