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3903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XBJ24330502309731534号、第XBJ24330502309731568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兴潘娜娜副食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3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豇豆,经抽样检验,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系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罚款3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其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10.2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
二、吴兴蛙来哒主题餐厅购进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5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牛蛙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购进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牛蛙已使用完毕。当事人采购的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