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8.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评
估
报
告
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9日
目 录
一、引言
为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促进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以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邀请技术检查员和专家,于2024年8月9日对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评估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整改落实情况确认和专家评估等,评估结果将根据实际数据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
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整改措施落实评估方式
(一)资料审查
通过收集该公司的整改措施计划、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记录、应急预案等资料,了解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落实情况。
(二)现场核查
对该公司落实的整改情况在生产现场进行核查,核实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员工操作规范等。
(三)现场询问
对该公司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抽查询问,核实企业对事故的教育、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开展情况。
听取相关企业内部关于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介绍,并与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公司关于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
四、企业基本情况
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7HJX6E。经营范围:生产制造各类钢结构构件、钢管束、金属压型钢板、辅料。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公司占地约80000平方,年产量约70000吨,公司现有员工280余人,上年度产值约5亿元。
五、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8月10日14时25分许,生产部机修班电工胡**接到钢管束车间9号门西面第一台行车更换限位器的故障报修。
14时35分许,电工胡**将电行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以下简称升降作业平台)开到9号门行车中间地面,电话通知搭班的监护人员吴**,待吴**赶到现场时,胡**已将升降作业平台升至约3米高度,吴**发现升降作业平台的4只支撑腿未打开,连忙让胡**将升降作业平台降下来。监护人员吴**将作业平台的4只支撑腿旋转稳固后,胡**操作升降作业平台更换好行车小车位置的限位器。接线完毕通电后吴**将升降作业平台放下准备开到停放位置,胡**要求自己来将升降作业平台开走,让吴**前往7号门做滚筒其他工作。
15时30分许,胡**在未打开支撑腿的情况下再次爬上升降作业平台并启动进行升高,升起至约7米高度时,升降作业平台突然发生侧翻倒向北面的型钢堆中间,导致胡**从高处坠落头朝下掉至型钢堆中的空隙地面上。
2.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抵达现场后诊断胡**已无生命迹象,将胡**送往陆军第七十二集团军医院后宣布胡**因颅脑毁损伤导致死亡。
六、企业事故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立即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针对事故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认真落实;调查组按照《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了资料查实与现场核查:
(一)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对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意识;
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已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制考核。建议企业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断完善。(附件2.1)
(二)认真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既要注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更要注重员工安全素养的提高,杜绝员工在无保护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危险作业的现象,加强危险作业管理,加强对危险作业现场的监管特别是高处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管监护;
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已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新员工培训等。建议企业开展经常性培训、班组培训等。(附件2.2)
(三)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组织开展全面的风险排摸并落实整改闭环;
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已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整改闭环。建议企业常态化管理。(附件2.3)
(四)安装厂区内部的监控,实行企业内部实时管理。
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已安装厂区内部的监控,实行企业内部实时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对监控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可靠。(附件2.4)
经现场对资料及现场的核验工作,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已对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完成。
七、企业现场核查行政处罚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调查小组对该起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行政处罚的事故单位及人员
1.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登高作业审批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邹**。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邹*敏。作为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实,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员工习惯性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胡**。电工胡**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登高车操作规程》习惯性违章冒险作业,未打开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支撑腿进行升降作业导致失稳发生侧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以上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具体见附件3。
八、整改措施落实评估结果
综合以上材料,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整改措施全部整改完成,各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需继续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通过本次评估,我们希望事故单位能够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九、对企业的工作建议
(一)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和要求。同时,应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通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定期对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长期性。
(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可以提高企业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五)加强与员工沟通,及时了解员工的安全需求和建议
企业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及时了解员工的安全需求和建议。通过与员工的沟通,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安全状况和需求,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措施和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效果。
(六)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
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通过员工的参与和监督,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促进安全管理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七)对“三违”行为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
企业应对“三违”行为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对于“三违”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以维护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或通报,让其他员工了解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八)加强现场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企业应对主要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及安全设施等制订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9日
附件1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
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10日15时30分许,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钢管束车间9号门西面第一台行车更换限位器,在电行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第二次抬升时因支撑腿未打开导致侧翻,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级有关部门会同高新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8月23日,吴兴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当日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高新区组成的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企业、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简况
1.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7HJX6E。经营范围:生产制造各类钢结构构件、钢管束、金属压型钢板、辅料。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公司占地约80000平方,年产量约70000吨,公司现有员工280余人,上年度产值约5亿元。
(二)相关人员情况
1.邹**,男,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330511********8014,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曹报村****。企业实际负责人。
2.邹*敏,男,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安全副总经理。身份证号:330501********4414,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曹报村****。
3.胡**,男,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电工。身份证号:330502********041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吉山新村****。于本起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8月10日14时25分许,生产部机修班电工胡**接到钢管束车间9号门西面第一台行车更换限位器的故障报修。
14时35分许,电工胡**将电行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以下简称升降作业平台)开到9号门行车中间地面,电话通知搭班的监护人员吴**,待吴**赶到现场时,胡**已将升降作业平台升至约3米高度,吴**发现升降作业平台的4只支撑腿未打开,连忙让胡**将升降作业平台降下来。监护人员吴**将作业平台的4只支撑腿旋转稳固后,胡**操作升降作业平台更换好行车小车位置的限位器。接线完毕通电后吴**将升降作业平台放下准备开到停放位置,胡**要求自己来将升降作业平台开走,让吴**前往7号门做滚筒其他工作。
15时30分许,胡**在未打开支撑腿的情况下再次爬上升降作业平台并启动进行升高,升起至约7米高度时,升降作业平台突然发生侧翻倒向北面的型钢堆中间,导致胡**从高处坠落头朝下掉至型钢堆中的空隙地面上。
2.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抵达现场后诊断胡**已无生命迹象,将胡**送往陆军第七十二集团军医院后宣布胡**因颅脑毁损伤导致死亡。
(四)事发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是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钢管束车间9号门西面第一台行车处。升降作业平台已向北侧翻,平台车已展开7米左右,地面有明显划痕。升降作业平台的支撑腿未打开。北面钢构件堆放空隙处地面有明显血迹。平台上有一根安全绳,平台护栏已散落变形。
图一坠落处地面血迹
(五)高处坠落原因分析
电行走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在升降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打开支撑腿稳固。电工吴春卫两次存在习惯性违章作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阅监控和问询人员等方式,经专家论证,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电工胡**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登高车操作规程》习惯性违章冒险作业,未打开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支撑腿进行伸降作业导致失稳发生侧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图二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事故全貌
图三地面有明显划痕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经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登高作业等多项交叉危险作业时,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未落实审批制度。
2.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实。对员工安全素质教育培训不够,未及时发现制止员工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杜绝冒险作业现象及消除事故隐患。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行政处罚的事故单位及人员
1.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登高作业审批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邹**。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邹*敏。作为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实,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力,未及时发现制止员工习惯性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胡**。电工胡**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登高车操作规程》习惯性违章冒险作业,未打开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支撑腿进行升降作业导致失稳发生侧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1.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召开全公司事故警示会议,认真梳理各管理层安全职责,修订完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悉掌握所必备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规范对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使员工熟悉掌握岗位操作规程,辨识现场安全风险,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素养,杜绝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严格落实登高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张贴明显警示标志标识,淘汰落后工艺的设备设施,落实多项交叉作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对危险作业实施全时段、全过程的监管把控,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附件1:“8·10”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名单
附件2:“8·10”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8·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24日
附件1
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8•10”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名单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死亡原因 | 死亡时间 |
胡** | 男 | 330502********041X | 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吉山新村**** | 颅脑毁损伤 | 2023年8月10日 |
附件2
浙江大东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
“8•10”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中规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如下:
序号 | 内容 | 金额(万元) |
1 |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小计) | |
(1) | 医疗费用 | |
(2) | 丧葬及抚恤费用 | 120 |
(3) | 补助及救济费用 | |
2 | 善后处理费用(小计) | |
(1) |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 |
(2) | 现场抢救费用 | |
(3) | 清理现场费用 | |
(4) |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 |
合 计 | 120万 |
附件2.1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附件2.2 教育培训记录
附件2.3 隐患排查整改
附件2.4 现场监控系统
附件3 处理情况
附件4 评估人员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签字 | 备注 |
1 | 林权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
2 | 金鑫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