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05722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 | 发布机构: |
一、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区对存在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政策规定、原上位政策已废止或失效、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问题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
2003年建区至2024年6月30日止,我区现行有效的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经过清理,形成了保留123件和废止34件的初步清理结果意见。并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吴兴区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3件)和《吴兴区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6件)。
《吴兴区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文件,继续有效、继续执行。《吴兴区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文件,或因文件内容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不符、或已有制发的新文件覆盖、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等原因,不宜继续执行,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关于文件施行日期
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得到及时执行,明确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
解读联系人:黄逸伦
电话:0572-255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