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5-00477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市监发〔2025〕7号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执法队,机关各科室,织里分局、各基层所:
为切实推进化妆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创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美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现予以发布。
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美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发展“美丽经济”,提升化妆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推动化妆品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合规制度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商业秘密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化妆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适用于下列组织和个人:1.化妆品企业内各部门、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及其员工;2.为化妆品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代加工外包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3.为化妆品企业提供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原材料供应、广告营销、网络管理、检测认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单位或个人;4.其他对化妆品企业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用语含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构成要件为:1.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经营者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价值性。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即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与该信息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且相关措施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
职务商业秘密是指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在化妆品企业指定的工作中研究或开发取得的商业秘密。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保密范围】 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1.技术信息。主要包括:研发、生产、加工、代加工、销售的产品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样品、技术参数、工艺、方法或其步骤、实验结果,未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图纸、美工、模型、样品,未公开的产品创意、开发计划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数据等技术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2.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经营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信息要素个体或组合。所有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非技术类信息,都可以成为经营信息。
第五条【保密主体】 化妆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主体: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部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表人担任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商业秘密保护直接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保密员,明确履行商业秘密合规管理职责。
管理部门职责:制定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识别和管理商业秘密信息、涉密部门、涉密人员、涉密区域等;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会同各业务部门落实相关保密制度,并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进行商业秘密泄露的证据搜集、举证、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员采取协商和解、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第六条【分级管理】 化妆品企业应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根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以及泄露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可将密级分为核心商业秘密、重要商业秘密、一般商业秘密三级。化妆品企业应根据不同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突出重点,确保核心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保密周期】 化妆品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密级以及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周期。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算,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化妆品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在商业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标志。
第八条【保密范围】 化妆品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限定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分管。企业不得允许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以及第三方接触商业秘密。
第九条【保密措施】 化妆品企业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设置保密设施或装置等。保密措施应当具体明确,能够使相关人员清楚了解到商业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等。
第二章 商业秘密内部管理
第十条【人员管理】 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员工实施保密行为管理:
1.入职管理
(1)背景调查:化妆品企业在聘请核心技术骨干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了解任职经历,是否已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负有竟业限制义务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否有过泄密行为等背景信息。要求拟聘用员工书面承诺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2)保密教育:化妆品企业在员工入职前,向其发放保密手册等管理规范文件,确保员工知悉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相应的行为界限。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3)保密协议:化妆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与拟聘用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2.履职管理
(1)知悉范围:化妆品企业需要确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和权限,有利于在发生泄密、侵权事件时,能够较快追查泄密路径,进而追究泄密者或者侵权者的相关责任。
(2)访问权限:化妆品企业涉密文件的取用必须进行权限管理,授予员工工作所需的必要、最小权限。
(3)工作限制:化妆品企业对重点员工使用企业配发的电脑、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办公,严禁使用个人设备处理涉密工作,在工作电脑中设置信息拷贝、格式化警报触发系统,防止员工私自拷贝涉密资料或将资料上传到个人网盘等。
3.离职管理
(1)脱密管理
涉密岗位员工离职或调离涉密岗位前,化妆品企业应主动告知保密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化妆品企业可以在员工离职前将该员工调离涉密岗位,以使其逐步脱离涉密事宜。
(2)保密交接
涉密员工在工作调动时规范交接,前任、后任工作人员对各类涉密设备、信息载体、文件资料、管理权限等逐一清点、登记,形成交接合账。
(3)离职审查
在涉密员工离职前,化妆品企业应对其进行审查,确保其已经返还全部涉密文件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解除相应权限。由专业人员对其办公设备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存在通过网络、物理等方式复制、转移、传输涉密电子资料,以及在离职前是否存在对重要文件进行删除等行为,明确离职后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签订承诺书。
第十一条【区域管理】 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涉密区域管理:
1.识别涉密区域,在区域入口处张贴涉密区域标志和警示语;2.涉密区域应采取物理隔离保护措施;3.涉密区域谢绝访问、参观、考察,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应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拍照、摄像等行为;4.涉密重点区域实行进出登记和保密义务告知,经化妆品企业商业秘密管理部门审批,并佩戴临时证件。
第十二条【文件管理】 化妆品企业对于涉密文件应当有密级、保护期限等标识,实行登记管理、归档存放,由部门保密员登记造册,按权限使用,查阅、借阅、续借应履行登记手续;复制、跨区域转移、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前应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信息发布和公开前,由商业秘密管理部门对信息、用途与使用方式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载体管理】 化妆品企业应对记录商业秘密的光盘、U盘等载体实施保密管理,对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保存、使用、维修、废、销毁实施全流程留痕管理,严格审批与登记,规范载体处置。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 化妆品企业应加强保留记录信息系统使用日志,动态更新修复漏洞;区分隔离涉密信息系统与非涉密信息系统;通过保密管理系统和杀毒软件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保密管理,避免和减少信息系统泄密风险。
第十五条【研发管理】 化妆品企业在研发环节应当结合本企业特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进行管理:1.对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员工进行登记管理,明确岗位职责;2.制定BOM(物料清单)管理流程与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BOM归口管理工作,包括物料代码拟定、完善、问题收集汇总等;3.对技术研发过程实行流程化管理,不同岗位的研发人员只能在其参与的流程环节接触与其有关的涉密数据,必须使用其他环节涉密数据、资料的,必须履行审批;4.对实验、试验、检测、小批量生产等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承办人员姓名、事项名称以及实验、试验、检测、小批量生产使用的仪器或设备、相应的过程、方法、结果、改进意见等,并将有关记录本、登记表等存档管理;5.建立涉密样品室,加强样品的登记管理、领用管理、保密管理,责任到人;6.建立对于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数据的严格保密措施;7.妥善保存企业采取反向工程实施研发的证据;8.注重专利申请相关代理合同保密条款的设置。
化妆品企业与员工就职务商业秘密的归属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未做约定的,该商业秘密系执行企业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应视为归属于化妆品企业。确定归属于化妆品企业的商业秘密,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本指引开展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确定归属于员工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与化妆品企业相关的,化妆品企业应与员工或第三方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员工或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生产管理】 化妆品企业在生产环节应当结合本企业特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进行商业秘密管理:
1.应当加强生产、涉密原料的管理,严禁未经批准人员擅自进入生产车间、涉密原料仓库;2.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采购通知到厂物料的校对、接收,负责对物料的库存管理、物料品控管理,按照技术部门要求对需要检测的物料进行出入库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存在品质疑问的物料,及时反馈、沟通;3.生产部门应加强对涉密原料的管控,生产过程中严格流程管理,登记记录涉密原料使用的时间、数量等;4.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使用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产品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不得擅自留存、销售残次品。
第十七条【保密协议】 化妆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与拟聘用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应注意的事项:1.保密的对象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企业应在同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2.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3.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4.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保密义务人在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竞业限制】 化妆品企业应当与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化妆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约定,竟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主要明确以下内容:竟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竟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3.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4.化妆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负有竟业限制人员有权不遵守限制要求。
第三章 商业秘密外部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 化妆品企业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对外发表论文或讲座的,一般由涉密员工提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信息对外发布前进行保密审查,符合对外发布条件的,可以批准对外发布。
化妆品企业在参加技术交流会、成果论证会、技术发展论坛等会议时应避免展示企业涉密技术资料,确有必要展示的,应将有关材料标注密级,指定已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的与会人员接收并按要求返还;
化妆品企业商业秘密管理部门应对广告宣传、成果展示等经营活动中对外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避免涉密信息泄露,对于在成果展示中展出的涉密产品,企业可通过设立围挡、伪装覆盖、禁止拍照等方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商业合作】 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招投标合作等涉及经营信息合作以及涉及涉密产品采购、销售等产品购销合作时,企业应当:
1.避免将商业秘密向商业合作伙伴公开;2.采用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商业合作伙伴在合作洽谈期间、合作期间及合作后对其掌握、了解的相关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与义务,以降低商业秘密在商业合作中被泄露的风险;3.在商业合作期间以及合作后应定期对保密协议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监督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企业相关负责人排查处置,发现确有问题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作】 企业在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授权许可、转让出售等技术合作中应当做到:1.充分调查合作方的商业秘密管理能力及侵权风险,并与合作对象签订保密协议等,约定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日常管理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2.涉及研发合作的,需明确约定共同开发、委托研发、改进或二次研发中涉及的“新”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以及商业秘密成果归员工个人时的优先使用权等,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商业秘密维权
第二十二条【定期检查】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监管与检查,监管检查的重点包括: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网络、涉密商务活动、重点涉密区域、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筛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应急处置】 企业应当制定商业秘密泄密紧急处理预案,建立泄密事件紧急应对流程。企业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征兆或者迹象时应当:1.迅速进行处置,防止信息扩散;2.采取措施,将危害和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内;3.启动对商业秘密泄露的核查、确认和评估,查明原因、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泄密应对】 企业发生泄密事件后,应作的必要处置内容包括:核实泄密内容、调查泄密原因与责任人、搜集泄密证据、追究相关责任、制订补救措施方案、开展保密整改。
第二十五条【证据收集】 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线索时,可及时与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联系,在其指导下搜集下列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1.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信息;2.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已采取的保护措施;3.可能的泄密途径;4.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5.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第三方;6.侵犯涉密信息的具体行为表现;7.对方使用泄密信息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救济方式】 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权利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被侵权行为符合本指引第三条情形的,权利人可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2.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侵权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申请劳动仲裁。权利人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就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密性提供初步证据,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