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5-01395 成文日期: 2025-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第17期
发布日期:2025-04-11 09:51:58

XBJ25330502309730061ZX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州涓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分公司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19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大葱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12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大葱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