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5-01510 | 成文日期: | 2025-04-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城建)许准字〔2025〕第14-0010号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执法局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城建)许准字〔2025〕第14-0010号
黄敏洁(身份证号码:****************):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4日提出的申请于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3日在湖州市余家漾路127号门前道路临时占道7.5平方米(长5米,宽1.5米。)作为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2025年4月24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330502250424843217994)。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你(单位)在湖州市余家漾路127号门前道路临时占道7.5平方米(长5米,宽1.5米。)作为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期限为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3日。
注:
1、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临时占道区域设置符合规定的封闭围挡; 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2、不得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对占用区域造成损坏;3、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4、占道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5、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4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二)设置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的;
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发改费管﹝2007﹞232号: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为主干道 0.8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6元/天·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