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5-01356 成文日期: 2025-03-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财采监处〔2025〕1号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4-08 15:07:39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

 址:湖州市环城北路149号

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管理中心)

  址:湖州市区府路1129号

被投诉人: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湖州市清远路699号福美达科技大厦4楼

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就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湖州市吴兴区新建房屋的白蚁监测控制项目(第三批)(项目编号:ZJKX-湖2024070),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5年2月17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本项目开标结果的商务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呈现明显梯队现象,存在明显控分行为。所以我们严重怀疑个别投标人与评委存在利益输送关系,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依据:2024年度湖州市吴兴区新建房屋的白蚁监测控制项目(第三批)中标结果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及2024年5月21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纠正和切实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提示函。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政府采购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招投标项目的商务技术分存在明显的偏差,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以取消招标结果,重新招标。2、我单位要求核查评标过程影像资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发表倾向性言论,对于整个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

二、被投诉人湖州市吴兴区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申辩

(一)关于投诉事项的总体说明

采购人依法履职,未干预评审过程。

本项目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采购人全程未参与评标活动,亦未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公正。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提出的“存在明显控分行为”“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等主张,均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属于主观推测,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二)针对投诉事项的具体答辩

1、关于“商务技术得分相差悬殊”的投诉

主观评分差异的合理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分。

专家背景与专业判断差异:不同评审专家因专业领域、经验积累、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理解差异,可能对同一投标文件的主观评价存在合理分差。

评分结果符合法定要求: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各专家评分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未出现超出合理区间或违反评分标准的情形。

投诉人未履行举证责任

投诉人仅以分差较大为由质疑评审结果,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专家存在“倾向性打分”或“违反评审标准”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投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2、关于“怀疑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投诉

投诉属于无证据的主观臆断

投诉人仅以主观分差为由推测存在利益输送,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评审专家与中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往来,亦未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此类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应不予采纳。

采购人与评审过程无关联

本项目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依法随机抽取,采购人未参与评审委员会组建,未存在接触评审专家、干预评审工作等情况。

3、结论与请求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投诉请求不应成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维持本项目中标结果。

三、被投诉人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本单位受湖州市吴兴区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的委托就2024年度湖州市吴兴区新建房屋的白蚁监测控制项目(第三批)进行公开招标,于2024年12月2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征求意见期间无异议。于2025年1月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截止开标时间2025年01月24日14:00时整均未收到异议。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由本代理机构于项目开标时间前24小时内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评审专家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均作无需回避。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且未发表倾向性言论,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于2025年2月8日收到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2024年度湖州市吴兴区新建房屋的白蚁监测控制项目(第三批)的质疑函,我单位针对评审过程及疑议内容已于2025年2月14日依法进行了质疑答复(详见附件材料)。由于专家个人经验、专业背景、对招标文件理解等方面存在差异,对同一投标文件的主观评价存在一定差异属于正常现象,不能仅凭主观分差异就认定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投诉人仅以主观分差异较大为由,怀疑评审专家存在倾向性打分,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评审专家与中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的行为。

评审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本单位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次采购活动。评审委员会成员均签署了《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评审职责。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反评审纪律、影响公正评审的行为。

四、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委托,于2025年1月3日发出公开招标公告,于2025年1月24日开标、评审,并于2025年1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5年2月8日收到质疑函,并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质疑答复。2025年2月17日,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二)本项目共两个标项,按标项号顺序开评标,每个投标人只允许中标 1 个标项,中标顺序根据评标顺序;已中标的单位仍然进入下一标项评审,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可以同时进行 2 个标项投标。本项目两个标项的采购需求、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均一致。本项目投诉人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系参与了本项目两个标项的投标,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

(三)本项目商务技术评分共85分,分别为商务26分和技术59分。商务分主要包括售后服务承诺(8分)、设施设备和药剂的存储(8.5分)、企业实力(8分)、企业业绩(1.5分);技术分主要包括白蚁防治综合实施方案编制(43分)、人员配备(6分)和设备配备(10分)。经查相关评审专家(专家5)商务技术评分分值相差主要在白蚁防治综合实施方案编制部分,评审内容主要包含对项目实施的理解、蚁情调查和施工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监测装置(含饵剂)安装施工实施方案、监测装置检查、维护与处理实施方案、白蚁防治过程中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白蚁蚁情突发高峰期灭治应急预案、项目进度安排、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化建议等,系为主观分值。

(四)2025年2月26日,采购人就本项目标项一和标项二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告,本机关经向采购人调查了解,标项一目前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标项二有部分项目的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五)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就本项目技术方案(白蚁防治综合实施方案编制)评分情况向相关评审专家(专家5)进行了调查询问,相关专家对总分第四名至第十名供应商的评分与总分第一名至第三名供应商的评分相差较大,要求其说明评分结果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评审专家针对本机关的调查询问,回复称其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客观分数核对无误,主观分按照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该评审专家还称其打分未突破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的规定,本人主观打分均未突破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评审的要求。

(六)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未发现相关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等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

(七)投诉人关于本项目开标结果的商务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呈现明显梯队现象,存在明显控分行为。所以我们严重怀疑个别投标人与评委存在利益输送关系,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本机关认为

经本机关调查,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湖州市吴兴区新建房屋的白蚁监测控制项目(第三批)(项目编号:ZJKX-湖2024070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