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5-01379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局拟定了《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若有意见,请于4月2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
联系人:闵佳,电话:13819232553、0572-2551739。
附件:《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吴兴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二十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结合吴兴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支持粮油产业发展。(1)加大稻麦油规模种植区级补贴力度,在省、市规模种植补贴基础上,对稻麦油复种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其中,稻麦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120元/亩补贴,油菜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170元/亩补贴。(2)评选区级“十佳种粮大户”的主体。对获得省级、市级“好稻米”金奖的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3)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导向,优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政策。(4)安排区级资金用于涉粮领域的审计和第三方核查。(5)积极支持粮油高产创建,对水稻、油菜、小麦等粮油的百亩方或攻关田产量排名全省前列的(其中,杂交晚稻前三、常规晚稻前二)创建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6)统筹部分上级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安排一定的区级专项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农业空间规划等工作,提升田间基础设施水平和高标准农田“多田套合”率。(7)鼓励粮食企业加强产销合作,粮食企业将省外稻谷(含大米、不包括超标粮)运回区内加工或销售的,数量(大米按0.7折率折原粮)达到5000吨/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运输补助。(8)对粮食企业首次认定“中国好粮油”、“浙江好粮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2.支持畜牧业产业升级。(1)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动物强制免疫、无害化收集处理等动物防疫体系运行以及畜禽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等工作。(2)对创建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的主体奖励4万元/个、创建省级“两化”达标场的主体奖励2万元/个。(3)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牛羊非免疫无布鲁氏菌病区创建。
3.支持渔业产业发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养殖尾水长效运维和监测、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国有渔业水域长效管理。
4.支持特色产业和农合联发展。(1)全面落实“三茶”统筹发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茶产业规划研究、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和茶产业发展。(2)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实施连片种植的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中草药等项目和保障性蔬菜基地项目给予补助。(3)鼓励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特色产业农合联建设,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40万元,用于产业农合联规范运作。
二、推动科技强农、机械强农
5.支持现代种业发展。(1)积极开展种业振兴行动,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粮油生产主体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种业阵型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水产良种场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2)每年安排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湖羊保种任务并达到保种指标的主体给予奖励。(3)加强与周边省、市农业科研院所的科研合作,经“一事一议”予以补助。
6.支持农机推广与社会化服务。(1)支持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创建,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步伐,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机购置补贴、高耗能农机报废的补助,加大对育秧流水线、育秧中心、发芽箱等机插关键环节区级财政配套。(2)继续对水稻机插实施100元/亩补助标准(面积起补标准同2023年)。(3)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机社会化保险补助,对于购买农机社会化保险的农机主体,按农机保险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4)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宣传工作,对农业科技信息类刊物征订工作给予补助。
7.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大力推进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产业强镇、数字乡村及重点扶持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园区建设,根据实施方案“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8.推进农业企业品牌建设。(1)对成功入选年度“浙江农业之最”的经营主体产品,给予2万元/项的区级财政补助。(2)对新获市农产品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3)支持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举办品牌活动、品牌发布会、媒体推广、媒体维护、品牌物料制作等品牌建设类费用。(4)鼓励经营主体参加展示展销和宣传推介活动,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吴兴区涉农展示展销活动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执行。
9.支持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1)对获得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农业主体,给予5万/个奖励,省、市、区不重复补助。(2)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智慧农业、数字乡村、数字农合联、三资管理、低收入农户帮扶、肥药两制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10.加强农业生产标准化。(1)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地方标准第一起草者的农业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个、5万元/个和2万元/个。(2)对新认证的绿色食品给予2万元/产品奖励;对续展产品给予1万元/产品奖励;对纳入全国农耕农品记忆索引名录或中国农产品品牌索引名录的主体给予5万元/产品奖励。(3)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家奖励。(4)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0.5万元/家奖励。
11.扩大可追溯覆盖率。对由农业主体出资新实现食用农产品主体追溯和全程追溯的生产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5万元和1万元。
12.强化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处置。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公开采购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农资废弃包装物和废旧农膜)的回收和处置。
13.加强监管检测工作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委托检测、实验室运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工作。对通过市级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能力达标验收的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乡镇给予1万元补助。
14.大力改善农业生态。(1)对在粮油作物上施用市或区配方比例配方肥的种粮大户(主体),给予250元/吨(含市级)资金补助,对销售市或区配方比例配方肥的农资店给予区级配套补助30元/吨。(2)引导商品有机肥补助向市场化运作转变(2023-2024年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补足)。对销售省市区配方比例经济作物配方肥的经营主体,按照5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励。(3)安排区级资金,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取土化验工作、生态循环、农田退水“零直排区”建设、生态沟渠建设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4)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推进“五园”创建、化肥农药定额制、化肥农药减量、配方肥、耕地质量评价管理、三新技术推广、土壤安全利用、植物检疫等相关工作。(5)对评为省级低碳生态农场的农业主体奖励1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生态农场的奖励20万元。(当年度同时获评省级、国家级生态农场的,按最高档奖补)(6)根据区级农资应急储备指标,落实农药、化肥应急储备任务,测算储备经费,保障专项应急储备资金。
15.大力支持秸秆综合利用。(1)每年安排30万元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湖羊主体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吴农便函〔2023〕10号文件执行。(2)对达到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要求的或年离田利用秸秆2000吨以上的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3)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主体积极申报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根据实际投资及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情况,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四、培育农业新型主体
16.加快农业新质生产力项目引进。(1)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农业招商推介等活动,加大区级及以上农业招商推介活动、农事节庆活动、农产品展销等支持力度,根据会议和活动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2)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大好高”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每个奖励10万元。(3)新引进亿元以上农业种养殖项目,完成赋码并统计有固投入库额超5000万的,竣工投产后每个奖励10万元。(4)对新引进“土特产富”全链发展的新型优质项目,根据实际投资及对农业产业带动成效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17.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保留称号的给予0.5万元奖励。
18.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联创成功的,按最高档给予奖励。(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提高基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基层供销社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示范基层社,分别给予30万、20万、15万、10万的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农业保障支撑
19.推动乡村人才振兴。(1)对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的乡村振兴领军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的特殊支持。(2)对新认定的“湖州农民专家”获评人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贴,连续享受3年。(3)加强乡村创客培育,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区级年度优秀乡村创客团队的给予每个3万元的奖励。(4)对入选“浙农英才”计划浙农领军人才、浙农青年英才的现代“新农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5万元资助。(5)对新认定的省现代化农创园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6)对入选“湖州乡村工匠”的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与“湖州大工匠”、“湖州工匠”、“湖州青年工匠”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7)支持粮油、蔬菜、水果、水产、畜禽、茶叶、休闲农业等7个区级产业分联盟专家团队开展农业技术指导、研发、推广等,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产业分联盟(高校院所专家组)给予一定的津贴奖励,其中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给予奖励津贴2万元、良好的给予奖励津贴4万元、优秀的给予奖励津贴6万元。(8)安排专项经费对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机构,根据考核绩效分别给予补助。
20.提质扩面农业生产保险。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农业政策性保险,深入开展水稻、大小麦等粮食作物农户“零负担”统保,实现保险全覆盖。统筹整合资金,强化区级配套,继续开展水稻价格指数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扶持设施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淡水鱼等省级险种,积极实施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担保、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等特色保险试点。
21.加强农业绿色金融服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池资金,建立起“政银担合作、省市县协同”的农担服务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2.加大农业“标准地”保障。鼓励农业企业实行“标准地”制度,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详见《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规范农业“标准地”管理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21〕57号)文件。
23.加大低收入农户帮扶。(1)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支持村(社)优先吸纳低收入农户参与公益性岗位就业。支持行政村通过积分制等方式推广使用“浙农帮扶”数字化应用。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对于带动能力强、实际成效好的给予补助。对吸纳低收入农户稳定就业并签订协议的农业经营主体,当月发放工资额度超过1500元/人/月的,实行全额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具体申报时间以市级政策文件为准。对符合扶持标准的低收入农户创业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符合扶持标准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通过湖羊、湖蟹等产业帮扶方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24.持续加强乡村治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乡村治理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省、市联创成功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加强三资及农业项目规范管理。持续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对开展农村审计、农经培训、土地承包管理、宅基地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等工作安排专项经费。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优化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农业项目审计评价工作。
六、保护森林生态资源
26.加大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给予6.45元/亩配套资金,提高老虎潭库区的补偿标准,老虎潭库区一级保护区区级补偿提标至180元/亩,二级保护区区级补偿提标至130元/亩,老虎潭库区准保护区提标至100元/亩。
27.加强新型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省级森林城镇、一村万树示范村、森林特色小镇、生态文化基地的乡镇(村)分别给予6万元/个、6万元/个、5万元/个、6万元/个的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林业特色产业强镇、森林康养名镇的乡镇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森林康养基地、森林人家、森林氧吧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个、5万元/个、5万元/个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培育省级现代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个、2万元/个的奖励。对参展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的企业,按照标准展位2400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参展单位予以800元/(天、标准展位数)的参展补助,补助展位数最高不超过3个,特装企业按3个展位数的标准予以补助,对特装企业展位装修予以1万元奖励。
28.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给予区政府批复的区级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点,每年1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救护、收容野生动物,并每年开展救护野生动物放飞活动、承办“爱鸟周”等宣传教育活动。
29.加强林业领域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为全面推进林长制改革,定期开展林长制工作、森林防灭火、湿地保护、野生动物等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一次的基层林技干部培训,开展食用林产品安全检测及林业技术培训。
30.提质扩面林业政策性保险。安排不少于10万元用于林业政策性保险,深入开展公益林火灾险,积极探索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更好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充分保障林农户的财产权益。
31.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古道修复工作。为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修整,建立 “一树一策”保护制度,按照实际保护株数给与相应补助。积极推进古道修复,对于完成古道修复提升并通过省级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古道,区级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条。
32.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5)》(林生发〔2021〕56号)、《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每年按照1400元/吨的除治补助标准,给与各乡镇集中除治、即现即清阶段松材线虫病除补助。开展防治结合工作,引导乡镇积极尝试阔叶林改造,有序推广应用“清理+打孔注药”技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打孔注药”防治工作,加快推动由“砍松树”向“保松树”转变。
七、深化“千万”工程
33.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1)对列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计划的村,根据修建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剔除省市补资金)的50%补助,最高500万元。(2)对列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计划的村,根据修建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剔除省市补资金)的50%补助,最高30万元。(3)对列入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名单,并通过项目验收,按照省补助标准2:1进行补助,最高750万元。(4)对列入市美丽乡村精品创建计划,并经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美丽乡村精品村,区级补助300万元/村;(5)对经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区级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4.支持“未来乡村”创建。对新列入浙江省未来乡村建设村名单的村,并通过项目验收合格且未取得上级补助的,区级补助100万元/村。
35.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村集体组建运营团队开展乡村运营。区委农办对运营情况进行评价,给予乡村运营优秀村30万元奖励。
36.加强农村环境整治。(1)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基础补助,按照城镇规划区外行政村70元/人·年(含垃圾分类)。(2)获得区级及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创新工作奖励(智能化、资源化试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农村公厕改革,对新建厕所补助10-20万元/座。
37.巩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巩固壮大村集体经济。对列入市欠发达村新建“飞地抱团”项目,按每个村实际投资额的 8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零星分散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列入市欠发达村财政补助项目的村100万贷款额度内3%的贴息补助,贴息期3年;以上补助资金除市补助外,按区、乡镇(街道)财政分配体制分别承担,3年内只享受一次。村级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扶持发展基金政策延长至2025年。
八、附则
对农业外宣、对口帮扶、农业安全生产、重要农产品保障供给、环保督查、农村经济管理、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片区、组团式未来乡村及其他有助于推进我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和项目,经“一事一议”研究后予以补助。
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被处理的,或发生环保违法、“大棚房”问题等重大事件的,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不得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政策。
本意见自2025年 日起施行,原有政策同时废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