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19-00794 成文日期: 2019-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政发〔2019〕6号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兴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1 10:31:47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吴兴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吴兴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8〕34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政发〔2018〕2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区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区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本级财政预算、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等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依法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具体依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通过草案后,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本级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本级决算;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加强审计和审计查明问题整改的重大举措;

(七)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八)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九)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十)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应当依法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重大决策出台前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公文形式、材料内容、时间程序等具体要求,按照《吴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六、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在区人大常委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过程中,提出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及目录清单的建议,并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报告材料准备和报送等工作。

七、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区政府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审议意见,区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