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0-2019101103 成文日期: 2020-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政办发[2008]95号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2 11:26:55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吴兴区重大行政决策

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顺利地进行,真正做到“听民意、理思路、优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吴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恳谈、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恳谈、听证范围:

(一)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意义和长远影响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三)其他在创业创新方面特別是涉及民生、惠民、富民等重要政策举措;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民主恳谈、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 民主恳谈、听证由拟作出决策的部门和位组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由部门联合组织或报区人民政府指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恳谈、听证,-律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六条 民主恳谈、听证的议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关心的问题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建议议题。

第七条 民主恳谈、听证的议题确定后,各组织单位应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会议的参加对象、主要程序、具体形式。

第八条 民主恳谈、听证会召开前,应当提前10天发布公告。公告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民主恳谈、听证的议题;

(二)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三)参加民主恳谈、听证的人数、范围、条件以及参加方式;

(四)民主恳谈、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公开告知的内容。

第九条 参加民主恳谈、听证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民主恳谈、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主持人由决策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要时也可由区人民政府指定。书记员由决策部门指定;

(二)民主恳谈、听证代表。按规定参加民主恳谈、听证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

(三)民主恳谈、听证决策方代表。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机构代表;

(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

第十条 民主恳谈、听证代表采取自愿报名和特别邀请两种方式产生。自愿报名参加民主恳谈、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组织召开民主恳谈、听证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民主恳谈、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事项和规则,介绍参会的代表及有关人员,宣布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二)重大事项决策单位通报拟决策方案、依据、理由及公示报告,并视情出示相关材料;

(三)相关单位介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参会代表对决策方案进行讨论、质询和论证;

(五)主持人归纳总结;

(六)参会代表对会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民主恳谈、听证应保证每个参会代表充分行使其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等民主权利。参会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后3日内向会议组织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民主恳谈、听证组织单位应认真研究民主恳谈塌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合理化建议,调整和优化决策方案。

第十三条 经民主恳谈、听证的最终决策应向社会公布,对多数民主恳谈、听证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决策时未采纳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经民主恳谈、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作出决策,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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