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502/2020-2019101103 | 成文日期: | 2008-08-1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08]95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吴兴区重大行政决策
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恳谈和民主听证顺利地进行,真正做到“听民意、理思路、优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吴兴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和上级要求,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恳谈、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一)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三)其他在创业创新方面特別是涉及民生、惠民、富民等重要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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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民主恳谈、听证会召开前,应当提前10天发布公告。公告应明确下列内容:
(二)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参加民主恳谈、听证的人数、范围、条件以及参加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开告知的内容。
(一)民主恳谈、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主持人由决策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要时也可由区人民政府指定。书记员由决策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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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主恳谈、听证代表采取自愿报名和特别邀请两种方式产生。自愿报名参加民主恳谈、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组织召开民主恳谈、听证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事项和规则,介绍参会的代表及有关人员,宣布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相关单位介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主持人归纳总结;
民主恳谈、听证应保证每个参会代表充分行使其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等民主权利。参会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后3日内向会议组织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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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