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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政府公开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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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330502/2022-00089 | 成文日期: | 2022-01-1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吴兴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外,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后,进行必要的汇总,形成可以公开且易于公众理解的政府信息;
(二)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依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在相关的公开场所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 吴兴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 新闻发布会;
(三) 报刊、广播、电视;
(四)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如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定期或适时抽查的办法,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没有按时完成信息更新的单位和责任人,经三次通知仍未做到更新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