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2-00092 成文日期: 2022-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吴兴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01-19 13:55:30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署名、盖章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义务人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