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2-00088 成文日期: 2022-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吴兴区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2-01-19 13:50:11

第一条  为依法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确定,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在认定公开属性前,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根据信息内容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及不公开信息。其中:

1.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3.不予公开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六条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过程中应确定并标注“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选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凡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各自单位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的核对把关。

第八条  公文制发后,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依据《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坚决杜绝失密、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